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7 15:33:11 330 人看过

实践中,由于很多省市的劳动市场不同,所以允许各个省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针对当地实情的劳动争议处理办法。今天,我们一起说一说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智权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或者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培训、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五)依法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劳动争议当事人。

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一方,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处理活动。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人数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争议事实、共同请求事项、共同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应当推举1至3名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调解

第六条用人单位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并接受地方(行业)工会和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劳动者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调解活动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八条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成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调解。

第十三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书一式3份,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1份。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到期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仲裁组织与管辖

第十四条省、设区市、县(市、区)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最多为9人。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本级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十六条仲裁员分专职仲裁员与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仲裁委员会成员中聘任。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期间,由仲裁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参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1名首席仲裁员和2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另2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1名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

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审理。

对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应当执行。

第十八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十九条省、设区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分别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省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央驻省和省属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二)设区市仲裁委员会管辖市属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涉外劳动争议,以及上级仲裁委员会移交的劳动争议;

(三)县牗市、区牘仲裁委员会管辖除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上级仲裁委员会移交的劳动争议。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住所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的,劳动争议由经营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四章仲裁程序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限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二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及仲裁员名册,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及仲裁员名册,并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的基本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庭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未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但下列情形除外牶

(一)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内部规章制度、工资账册、考勤记录等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仲裁庭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庭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七条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由仲裁庭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也可由本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经仲裁庭批准后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八条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审阅申请书、答辩材料,查明争议事实;必要时,可以调查、收集证据。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对证据进行登记、复印、复制、拍照、摄像;仲裁庭也可以主动采取上述措施。

仲裁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仲裁员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九条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裁决。

第三十条仲裁庭一般不公开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二条仲裁庭对下列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医疗费:

(一)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或者停发工资、报酬,致使劳动者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二)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三)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先行支付裁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先行支付裁决不服的,可以自先行支付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中止:

(一)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等待答复的;

(二)需要等待工伤认定和有关专业鉴定结论的;

(三)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

(四)依法需要中止仲裁的其他情形。

仲裁庭中止仲裁,应当报仲裁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终止:

(一)提出仲裁申请的劳动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决定放弃权利的;

(二)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

(三)依法需要终止仲裁的其他情形。

仲裁庭终止仲裁,应当报仲裁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仲裁费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仲裁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条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2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如今,围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有很多,而在解决途径方面却有很多的不足。江西省的劳动争议处理办法主要是对劳动争议的处理作出了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2日 16: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第三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大力推行殡葬改革。殡葬设施建设和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把兴建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工作。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建设、物价、卫生
    2023-05-10
    335人看过
  • 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失效二]
    来源:作者:佚名日期:10-04-30【法规名称】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失效]【颁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查看【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颁布时间】1997-01-04【实施时间】1997-02-01【效力属性】失效【正文】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失效]*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6月1日)废止《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省长田凤山1997年1月4日第一条为正确、及时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
    2023-04-24
    195人看过
  • 浙江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意见
    一、处理原则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二、受案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不属劳动争议。高校毕业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就业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三、仲裁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并在其他单位领取工资或办理社会保险,因用工发生争议的,指派单位应作为当事人,并可视案情需要将实际用工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或第三人并承担。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作出裁决前,用人单位注销、被吊
    2023-04-28
    115人看过
  • 江西省劳动合同范本
    江西省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甲方名称:乙方姓名:二○○八年一月签约须知1、甲方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2、甲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乙方工作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给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4、社会保险费应当由双方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缴纳。5、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协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6、签订合同不得涂改,空白之处应尽可能协商一致后填写,不用之处可以写无或划掉。7、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妥善保管,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甲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组织机构代码:□□□□□□□□□□□□□□□□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2023-04-22
    66人看过
  • 江西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2024-01-28
    137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受理的范围,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
    一、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范围如下: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8、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1、协商劳动
    2023-06-07
    235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
    浙江省出台的《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文确定,关于劳动争议双方的举证责任,凡是职工提起的劳动仲裁,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从4月起,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将承担“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举证责任。这就是说,假如你被公司以违纪的理由辞退了,你不服决定,并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那么你原来所在的公司必须拿出证据,证明你在工作期间确实存在违纪的行为,并且证明处罚程序是符合法律及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更令劳动者欣慰的是,用人单位举出的反证,必须是原始的记录凭证。这就是说,如果公司让几名同事来证明你违纪,这样的证据在一般情况下将被认定为无效。减少劳动报酬或者计算工作年限时,公司也同样要出具当时的原始考勤记录。有关人士表示,这次出台的规定,对“利害关系人”的证言都有一定的限制,这是考虑到在有关证据的收集上,劳动双方的不对等地位,是对弱
    2023-06-14
    214人看过
  • 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是怎样的?
    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劳动法》、《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合法、公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
    2024-01-07
    80人看过
  • 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内容
    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由省政府批准征地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应当遵循协调前置、重在协调,协调不成再行裁决的原则,协调和裁决都必须依法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第四条省政府是本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机关。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承办依法应由省政府办理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的具体工作机构。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依法应由市、县政府办理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在协调裁决工作中组织相关社会团体、
    2023-06-26
    128人看过
  • 哪些劳动争议未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3.因追讨养老金、医疗费、保险费等发生的争议,职工退休后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以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1.职工申请社会保险的争议发放社会保险福利的机构2.住房制度改革引起的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公共住房转让纠纷3.工人对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的残疾等级评估结论或职业健康评估结论的异议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疾病诊断鉴定4.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技工之间的纠纷,帮工和学徒6.农村承包经营者与
    2023-05-07
    65人看过
  •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当前劳动争议仲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部门:陕西省劳动厅发布文号:陕劳发[1999]222号各地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今年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加大和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很大的变化,同时也带来了双方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和各类劳动争议的不断发生。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发布部门:陕西省劳动厅发布文号:陕劳发[1999]222号各地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今年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加大和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很大的变化,同时也带来了双方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和各类劳动争议的不断发生。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证和企业离退人员养老金发放有关问题》(国发办10号ぉ、(陕西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陕再就办字[1998]008ぉ的精神和《陕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就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
    2023-06-09
    259人看过
  • 黑龙江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府主管委办局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解决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流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第三条各级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人才流动争议的仲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绳,实行先调解,后仲裁制度。第二章机构第五条省、市(行署)应设立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是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行署)对人才流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机构。第六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仲裁办设在人民政府(行署)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并配备专职仲裁员。第七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办案需要,可聘请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的权力。第三
    2023-06-06
    326人看过
  • 西青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哪儿
    一、西青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哪儿西青区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劳动行政部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其他。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
    2023-11-07
    164人看过
  • 2024年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纪要
    2013年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条发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此处发包方应该限制为房地产商,而不是工程总承包,也就是建设的施工单位,现实中劳动人事部门无限制的将所有的发包人包含在内,导致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工伤赔偿问题等于是个零,毫无保障可言。)第二条他人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所代签的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且该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第三条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限期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及时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未及时终止劳动关系的,应
    2024-02-14
    211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办法规定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31
      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有:(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资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四)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帖、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福利待遇
    • 如何在江西省仲裁中解决劳动争议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07
      当事人对于江西省劳动仲裁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辽宁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规定辽宁省企业劳动争议管辖地范围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06
      《辽宁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省、市、县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一)省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省会所在地经省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市区内经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县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区仲裁委员
    • 涉外劳动争议处理涉外劳动争议怎么处理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13
      我国法律并未赋予涉外劳动合同,当事人有以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其他国家法律的权利,对于境内涉外劳动合同关系,我国法律享有专属管辖权。 《民法总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需要哪些东西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1-09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