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中证据保全的条件:
1、证据有可能灭失的危险。
2、证据存在有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
3、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决定仲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如果不及时保全将影响仲裁案件的处理。
4、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
一、著作权纠纷中侵权证据要怎么去保全
著作权纠纷中侵权证据要怎么去保全?著作权纠纷中侵权证据保全流程包括:
1、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
2、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
3、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
《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二、公司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吗
可以,《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可见,劳动仲裁仲裁过程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三、先行登记保存和扣押的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证据保全措施,所指向的是证据。扣押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所指向的不仅仅包括证据,也可能包括了涉案物品。行政机关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后再发现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罚的,应当及时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二是实施的条件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实施,而扣押则应当是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下才可实施。实施扣押的条件要比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要严苛。
三是时限不同。先行登记保存需要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四是对物权的影响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保存证据,涉案证据并未发生物权的转移,而仅仅是对其处分权做出了不得销毁或者转移的限制。行政机关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涉案的财物在扣押期间内不可能再由当事人控制或者保管,即占有暂时的发生了转移(扣押多为动产、查封多为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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