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提问昨天,市民小陈拨通了五一热线,电话中大倒苦水,原来他的工资被连降两级,已低于早年合同上约定的标准。他对此不解:既然有约在先,单位这样做岂不是违约吗?
小陈说,从1999年开始,他一直在本市一家大型国企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且签订了10年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为2500元。起先几年,由于企业效益不错,工资一度涨到了4000多元。从去年起,小陈单位效
益下降,今年年初单位将他的工资调整回了2500元。降薪后,他曾找领导要求恢复原工资,但领导表示合同约定只有2500元。要求被拒绝后,小陈一直不满。今年3月初,他上班时喝酒,还打伤了对其进行劝阻的同事,结果第二天就被企业通知:由于他严重违反企业纪律,单位决定给予降低工资的处分,他3月份只领到800元工资。专家解惑
单位违约了吗?记者咨询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咨询中心,对方告诉记者,由于用人单位与小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2500元,因此小陈每月提供正常劳动以后,单位所支付的工资不低于这个标准就没有违反双方约定。至于超出标准部分,企业有自主权根据效益上下浮动。
至于第二次降薪,专家表示,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处分并降低其工资待遇,但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也就是说,小陈降低后的薪水不得低于2007年3月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50元。如此看来,单位的做法并没有违反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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