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以下简称“土地收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收入资金指以下内容:
一、市、区县财政征收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二、区、县财政取得的土地收入返还资金;
三、各部门、各单位取得的土地收入返还资金;
四、污染扰民企业取得的土地收入专项资金;
五、市政府明确规定的其它资金。
第三条土地收入资金的使用
土地收入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不得用于福利性、费用性支出,不得用于购买高档消费品,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购建楼、堂、馆、所等。土地收入资金按下列用途使用:
一、市、区县取得的土地收入出让金按下列规定使用:
(一)用于市、区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指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
(二)政府组织的一级土地开发。
二、各部门、各单位取得土地出让金按下列规定使用:
(一)按规定专项用于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用于政府及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结构调整项目;
(三)污染扰民企业的土地资金,按规定专项用于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建设。
三、因出让方违约取消出让合同,退还受让方的定金、地价款及相关赔偿。
四、市政府明确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市、区县土地收入资金要上缴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区、县财政负责本区、县土地收入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对土地收入资金的收支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并按规定用途编制使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凡取得土地收入资金的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统计表,并接受市财政局对土地收入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土地收入资金在专户存储和使用期间形成的增值收益,其用途仍执行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七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土地收入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土地收入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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