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消化闲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省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并参照省国土厅、财政厅《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山市辖区范围内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包括出让用地、国有划拨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闲置土地: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中止建设满1年的;
(三)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1年;或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四)已动工开发的面积占该宗地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2/3的,尚未动工开发的部分视为闲置土地。
出让合同或批准用地文件未规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用地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年为动工建设日期。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发现闲置土地,应及时通知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如实申报土地闲置情况,接受调查处理。经审查确认为闲置土地的,市国土房管局应通报同级计划、建设、规划部门,并向闲置土地使用者发出《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闲置土地的使用者必须在收到《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到指定地点缴交首期土地闲置费。
第四条闲置土地从确认之日起,由市国土房管局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按1年不超过该用地的出让地价(划拨用地按所在地当年的基准地价)的15%的标准计征土地闲置费。其中一般建设用地按10%计征,基础设施用地按5%计征。
第五条土地闲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征收,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人应按规定的标准,每月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交,纳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收款单位全称:中山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行湖滨路办事处,帐号:035626112233)。
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的第16日起,按日加收0.3%的滞纳金。
第六条闲置的土地原为耕地但已停止耕作或耕作条件已被破坏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复耕或恢复农业用途,并按原定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逾期不复耕或恢复农业用途的,按原定标准加倍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七条闲置土地超过2年的,市国土房管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明确开发建设期限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可酌情一次性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继续征收土地闲置费;
(二)属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按已交纳的金额重新核定土地使用面积,并按核定的土地使用面积办理变更登记。对重新核定土地使用面积,可一次性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继续收取土地闲置费,其余部分则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土地闲置费原则上不得减免,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动工建设迟延而使土地闲置的,由闲置土地的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经市国土房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省国土厅、财政厅批准,可缓缴、减缴或免缴土地闲置费。
第九条市国土房管局依法征收的土地闲置费,按市留90%、上缴省10%的比例,分级安排使用。在留成使用的土地闲置费中,由市财政局提取2%给市国土房管局作征收管理费(含由财政部门负责印制的有关票据的印制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十条土地闲置费专款专用,用于土地保护、开发和管理。因实施土地保护、开发和管理需要使用土地闲置费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具体的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相应款项。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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