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取回权的特征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6:33:49 201 人看过

一、破产取回权的特征是什么

破产取回权的特征是:

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

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

3.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

4.取回权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

二、破产取回权有哪几种

破产取回权有一般取回权和特殊取回权两种。

一般取回权,是财产权利人依民法物的返还请求权,从管理人处取回其财产权利。特殊取回权,是财产权利人依破产法的专门规定或者商事特别法的专门规定,请求由管理人管理的财产中取回其财产的权利,主要有出卖人取回权、行纪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是指在异地交易中,出卖人发运买卖标的物以后,买受人没有付清价款,而现收到标的物以前被宣告破产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取回该项财产。

行纪取回权是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购入物品并交付给委托人,在货物发运后,委托尚未收到货物又未付清价款而被宣告破产的,行纪人对于已发运的财产拥有取回。

代偿取回权是根据损害赔偿的民法原理取回的权利,它是指在依法移交破产人占有的财产已不能原物返还的情况下以金钱赔偿方式满足的取回权。

三、破产取回权的作用有哪些

破产取回权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1.有助于财产权利人实现对财产的权利;

2.有助于破产管理人纠正占有他人的不应用于分配的财产现象,切实将他人财产剔除于破产财产之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6日 13: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破产取回权相关文章
  • 财产权利人的破产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
    2023-06-05
    478人看过
  • 破产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从实体的角度讲,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享有的金钱债权或可以以金钱评价的债权,学理上称为实质意义上的破产债权;从程序的角度讲,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申报并依破产程序受偿的财产请求权,学理上称为形式意义上的破产债权。其特征为:一、破产债权为财产请求权;二、破产债权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三、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四、破产债权是必须依破产程序进行申报、确认并行使的债权。一、无财产担保债权是指什么无财产担保债权是针对债务人设立的,即以债务人所有的非特定的全部财产为清偿保障,债务的清偿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因其是设定于债务人非特定财产上的权利,没有因物权担保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故在破产宣告后属于破产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受偿。无担保的债权与保证人担保的债权统称为无担保物的债权。事后又为该债务提供了担保,这样就损害了破产企业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我国立法规定,并非所有对破产人发生的债
    2023-03-14
    292人看过
  • 怎么理解破产取回权?
    1、取回权的一般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而非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取回。2、破产取回权的特征取回权是破产法上的一项特殊权利,它渊源于民法上的财产返还权,但又有所改造和创新;它类似于破产法上的别除权和抵销权,但又有较多区别。所有这些,都在其特征中体现出来。(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取回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依照民法理论,只有在占有非法或者占有无因的情形下,权利人才可以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若在占有人合法占有期间,该请求权则无从谈起。取回权不同,只要占有人已受破产宣告,无论其占有是否合法或者期限是否届满,都可以行使。(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破产人对取回权标的物的占有,既可以是现在占有,曾经占有,也可以是即将占有。不同的占有形态,产生不同性质的取回权。现在占有形成一般取回权,
    2023-06-06
    316人看过
  • 破产撤销权概述,破产撤销权的法律特征
    一、破产撤销权概述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行或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破产撤销权的建立,其直接目的在于试图使那些恶意逃避债务而非法转让的财产回复为破产财产,或者使非法设定的财产权利效力予以撤销,从而得以实现全体一般债权人间的最大化公平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三款的担保行为,是指对本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在破产程序中,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不参与破产分配,担保债权人行也享有就特定的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破产债权本来没
    2023-06-06
    116人看过
  • 什么是留置权取得,留置权的特征
    一、什么是留置权取得留置权取得是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权利的过程。注意,留置权的取得有如下条件:1.债权人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须已届清偿期。3.债权的发生须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4.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指示不相抵触。5.留置债务人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6.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不相抵触。二、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有如下特征:1.从属性。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2.法定性。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3.不可分性。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
    2023-06-27
    436人看过
  • 债权的功能和特征是什么,物权的特征是什么
    债权具有以下三种功能:(1)债权请求权。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2)接受付款的权利。债务人依照法律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接受,并永久保留因履行债务而获得的利益。(3)债权保护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时会因时间的限制而丧失请求保护的权利,但此时仍有权接受债务人的自愿履行。债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利和人权权利。债权债务存在于特定的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主张自己的权利。(2)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不得控制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三)债权有期限。债权是有期限的权利。期限届满,债权消灭。(4)债权的设定是任意的。这主要是为了履行合同义务。在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合同义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由他们协商。(
    2023-05-08
    138人看过
  • 破产取回权权利本质
    破产取回权
    对破产取回权的权利本质学理上一直存有争议,涉及到它是诉讼法上的异议权还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的问题。如何回答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权利人如何行使取回权,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若将取回权归结为诉讼上的异议权,取回权就属于诉讼上的形成权,则第三人行使权利的途径只有提起形成诉讼,诉讼外的方式自然被排拒在外。不仅如此,即便在形成诉讼中,原告人恒为第三人,被告人则恒为破产管理人,而没有相反的可能。若将取回权定性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则第三人行使权利的途径除提起诉讼外,还可以直接向相对人提出请求,权利人就此具有选择权。而且提起诉讼时,所提起的诉讼,既可以是确认之诉,也可以是给付之诉。前者的目的在于确认取回权是否存在以及其标的物的归属;后者的目的在于请求司法上的强制执行。在这里,形成之诉反而没有产生的可能。不仅如此,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也根据诉权发动的状况而不同,并不是恒定的。那么破产取回权的权利本质究
    2023-06-06
    473人看过
  • 【破产优先权】破产一般取回权的基础权利
    一般取回权的基础权利,是取回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根据。前面已经论及,取回权并非破产程序所赐,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的反映与折射,具有物权性,即是对物的权利,而非对人的权利。对取回权的基础权利,学者间历来有不同见解。笔者认为,取回权的基础权利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和占有权及用益物权。1、所有权。这是最普遍的取回权基础权利。司法实践中,取回权主要表现为加工承揽人破产时,定作人取回定作物;承运人破产时,托运人取回托运物;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收回出租物;保管人破产时,寄存人或存货人取回寄存物或仓储物;受托人破产时,信托人取回信托财产等。下面仅就所有权的几种特殊情形,作进一步探讨。(1)保留所有权。随着商业经济的发达,分期付款的买卖方式被普遍承认,保留所有权契约广为流行。因为它不仅益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商业销售,而且于买受人颇为有利,使其能在支付全部价金之前,实现对物的占有、使用与收益。保留所
    2023-06-06
    251人看过
  • 破产取回权之初探
    破产取回权
    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处于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之下的财产常常会引发许多法律问题。比如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的现实财产多于法定分配财产,这一问题的解决者是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一、取回权的法律内涵(一)概念所谓取回权,是指当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对取回权予以肯定和规制,是各国破产法的通例,我国破产法第29条对此也做出了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这就是关于取回权的原则性规定。[1]但是,和国外破产法相比,再考虑破产司法的实际需求,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这种规定,仅属于一般取回权的制度,而并未涵括取回权制度的全部应有内容,尚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二)特征取回权是破产法上的一项特殊权利,它渊源于民法上的财产返还权,但又有所改造和创新;它类似于破产法上的别除权和抵销权,但又有较多区别。所有这
    2023-04-21
    400人看过
  •  破产权取回的法定要件
    本文介绍了破产取回权的特点。破产取回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取回权人对不属于破产人的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特点包括:1)行使取回权不必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对方;2)取回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者占有的财产;3)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具有物权性;4)行使取回权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权利人只有在非法占有或者无因占有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破产取回权的特点如下:1.行使取回权不必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对方。破产管理人误将不属于破产人的别人财产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实际上构成了对别人财产的善意侵权。但此时,财产管理处分权仍由破产管理人行使,任何形式的破产财产处置都必须由破产管理人行使;2、取回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者占有的财产。破产者对取回标的物的占有可以是现在、曾经或即将占有。不同的占有形式产生不同性质的回收权。现在占有形成一般取回权,曾经占有形成赔
    2023-09-06
    287人看过
  • 破产清算的主要程序是什么,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2、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1。最后,且从破产宣告起不再产生破产程序的中止,宣告企业破产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并使债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进行清算程序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程序。所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必须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的彻底清算、有关的会计报表,即同一顺序的债权人地位平等和受偿机会均等,如何满足多个债权人的清偿要求,不能清偿还到期债务的。破产宣告是继破产申请。债权人提此破产申请时,由人民法院裁定,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所在地提出的破产申请,以破产受理作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应当提交董事会会议关于申请和解或宣告破产的决议、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非有法律之特别规定。它有以下特征,在做出破产宣告的情况下将终结债务人的经营业务,使债权人共同分担损失和共同享受利益。债务人不
    2023-02-23
    57人看过
  • 企业破产法的基本法律特征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法的法律特征:一、公司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三、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采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即可清偿债务。一、担保公司申请破产条件担保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当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重破产清算申请。担保公司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独立法人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二、公司欠薪是否可以申请破产呢一般情况下申请破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破产的主体必须是企业法人,即具备法人资格。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所以只要符合申请破产的条件就可以申请破产。公司欠薪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
    2023-06-22
    253人看过
  • 破产法中的撤销权有何特征
    1、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均以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为标的。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和债务人在特殊情况下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行为指向的都是债务人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因为在破产程序中,只有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才对债务人的清偿利益具有实际意义,才有必要通过撤销权加以维护。对于债务人不涉及其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的内容违法行为的撤销,可以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2、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具有明显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欺诈故意,或具有偏袒性清偿的不公平性质。破产撤销权的关键要件是债务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债权人所获清偿的减少,或者是导致出现清偿不公的现象。当然,在实务中,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财产减少,也可能是由于经营失误、管理不善、交易损失等其他行为造成的,此时债权人利益虽然也受损,但这些情况属于正常的市场经营风
    2023-06-18
    271人看过
  • 破产的含义和特征
    法律综合知识
    所谓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补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破产法是调整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言之,破产法是调整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对其宣告破产,并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各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进行整顿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公司法》未对公司破产作出具体规定,公司破产须执行有关破产法的规定。(1)申请破产的公司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生效后,由申请破产的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主持对该公司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得超过2年。整顿期满公司能够清偿债务的,法院可终结破产程序。(2)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破产特征(1)债务人不
    2024-04-15
    499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破产法中的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管理、控制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的权利。 破产取回权,是为了消除或者纠正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的现实财产,同法定分配财产之间的不一致现象而设立的权利制度。现实... 更多>

    #破产取回权
    相关咨询
    • 什么是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特征
      甘肃在线咨询 2021-11-27
      确认破产债权的含义应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破产债权确认包括整个破产债权确认过程,是指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向有权主体(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有权主体对债权进行登记审查,确认债权的有无、性质和数额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破产债权确认只是指有权主体依法确定和认可破产债权的有无、性质和数额的行为。
    • 什么是别除权破产别除权的特征是什么?以及破产别除权的特征是什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6
      别除权是破产法上的特有概念,是企业在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偿的权利。那么破产别除权的特征是什么呢。 破产别除权的特征: (一)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 别除权不是破产法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某些既成的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是依据民法担保制度发生的。至于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以及应受连带责任规则的担保,
    • 什么是取回权?取回权的特征有哪些?以及行使权利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4
      所谓取回权,是指当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取回权的特征包括: 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取回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依照民法理论,只有在占有非法或者占有无因的情形下,权利人才可以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若在占有人合法占有期间,该请求权则无从谈起。取回权不同,只要占有人已受,无论其占有是否合法或者
    • 破产债权应当具备什么特征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7-19
      1、破产债权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是破产宣告之前成立的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债权人要申报债权的,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间内申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
    • 破产取回权的实例分类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11
      取回权是破产法上的一项特殊权利,破产程序是对破产人财产的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那么破产取回权分类是怎样的呢。 破产取回权分类: (一)一般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