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取回权的实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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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权是破产法上的一项特殊权利,破产程序是对破产人财产的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那么破产取回权分类是怎样的呢。 破产取回权分类: (一)一般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 (二)出卖人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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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取回权,另一类是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者是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以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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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分为哪几类
破产取回权分为两类: 1、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者是灭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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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二)出卖人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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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的分类是怎样的
(一)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二)出卖人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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