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的规定,民事案件被执行人逃跑的,并不影响法律的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财产,并且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一、什么叫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
二、可作为法院执行民事依据的法律文书
具体可以分为两类情形:
(一)是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2、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行政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4、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二)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2、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4、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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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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