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合肥生育保险流程指南
办理本地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有以下几点:
1、《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33号令)
2、《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合劳社秘[2008]4号)
3、《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合劳社秘[2008]19号)
4、《关于公布合肥市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资格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24号)
5、《关于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28号)
6、《关于施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37号)
本地生育保险的办理条件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按照《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办理本地生育保险的所需材料
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或其内的初诊记录复印件),填写《生育备案表》
本地生育保险的办理程序
1、生育备案
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本人或委托人应当尽早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或其内的初诊记录复印件),填写《生育备案表》,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进行生育备案。生育备案生效后,本人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院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2、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职工生育备案后,即日起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生育,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实时结算。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当期合并症、生育产假期并发症费用,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按照《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规定进行结算。
3、生育津贴领取
生育职工生育出院后次月凭《备案回执单》和本人身份证,即可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规定的3-4.5个月生育津贴。
4、独生子女光荣证备案后增发1个月津贴
参保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本人或其委托人及时送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即增发一个月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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