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中规定了接受期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9:25:00 231 人看过

1、要约中规定了接受期的要约能否被撤销?》第19条,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已确定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什么是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与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通常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为了使要约具有法律效力,要约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没有这些条件,要约不能在法律上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是什么?(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意志的表达。要约的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引起对方的接受。因此,要约人必须是合同的一方。例如,就订立销售合同而言,他可以是买方或卖方,但他必须是准备订立销售合同的一方或缔约方的代理人。如果你是代理人,你需要有自己的授权。未经授权代表他人要约的,对他人不具有约束力。需要指出的是,准备订立合同的人不是合同的一方,因为合同毕竟不是在要约阶段订立的。

要约人是否应当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涉及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的确定。中国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如果要约人希望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发出要约,他应当有能力订立合同,以使其要约生效。(2)要约人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这种合同的意思必须由要约人通过要约充分表达,以便在受要约人接受时产生合同。如何判断要约人的要约具有订立要约的意思,并成为有效要约?有必要根据要约中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确定要约人是否已决定订立合同。决定签订合同意味着要约人不打算“准备”和“考虑”合同,而是决定签订合同。正是因为要约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不包括要约邀请,或者只是初步谈判的行为,或者明显是开玩笑的行为,或者不具有法律关系的目的。”

由于要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一旦被接受,合同就可以产生。只要要约人表明订立合同的意图,就没有必要表明要约已接受具有约束力的意图。有一种观点认为,要约的要素应当包括要约必须表明受承诺约束的意图,即要约人必须向受要约人表明,一旦要约被受要约人接受,合同将成立,要约人将受到约束。我们认为,如果要约人表明其订立合同的意图,这意味着他必须接受接受接受的后果,这太苛刻了。当然,如果要约人表示他希望接受接受承诺的后果,这意味着要约具有订立合同的明确目的。(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该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是他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只有发送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才能引起受要约人的接受。报价必须发送给特定的人。发送给未指明姓名的人的提议是要约邀请。只向特定的人发送要约。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合同就可以成立。原则上,要约应当向特定的人发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要约的相对人原则上应当具体的主要原因是:

一方面,相对人的特殊性意味着要约人已经对谁有资格成为承兑人做出了选择,只有具体才能明确确定承兑人。从法律角度来看,承兑人由要约人决定。要约人确定要约的对方后,一方当事人接受要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不采取任何行动而订立合同。相反,如果无法指定对方,则意味着想要提出建议的人并没有选择真正的对方,建议只是为了激励他人提出建议,本身不是一个建议

另一方面,如果无法确定建议的对象,它仍然可以被称为要约,因此,将一个特定对象的转让同时发送给多个未指定的人是有效的,这将导致一个对象的出售,并影响交易的安全。因此,如果没有向特定的人提出建议,原则上被视为要约邀请。实践证明,要约的相对人原则上必须是特定的,这有助于减少因向未指明的人发出要约而引起的一些必要纠纷,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上,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这并不意味着严格禁止向未指明的人出价。一方面,法律允许在某些情况下与未指明的人订立合同的提议具有要约效力。例如,奖励广告可以明确定义为要约。另一方面,要约人愿意向未指明的人要约,并自愿承担后果,这也是法律允许的。但是,要向未指明的人出价,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必须明确的是,它的提议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这里提到的“明示表达”可以用多种方式表达,例如在广告中表示“本广告构成要约”,或表示“广告中列出的商品将出售给首先支付现金或开立信用证的人”

2。要约人必须明确承担向一人以上发出要约的责任,特别是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他必须有能力在向未指明的对方作出承诺后履行合同。例如,要约中没有“确保现货供应、先到先买”的说明,而要约人要约向多人出售一件物品,但要约人没有能力向多人出售该产品,这将导致多个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法履行,因此,法律应当限制向未指明的人发出要约的行为。如果该承包建议书已被指明为要约,并可被确定为要约,当要约人向几个人作出承诺,且要约人无法履行时,要约人应对其要约的后果负全部责任。(IV)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且完整不得含糊其辞,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不能接受。所谓“诚信”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确立合同的主要条件。由于要约人要约的目的是订立合同,因此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包括在要约中。如果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包括在内,允诺人就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他做出承诺,合同也无法成立,因为本协议没有合同的主要条款。我们认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所要求的主要条款也不同。

至于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一般不影响合同的订立,但要约人应尽可能在要约中明确这些条款。要约的内容越完整、内容越充实,就越有利于接受人迅速作出承诺。如果缺少一些小条款,承兑人也会提出反要约,这样合同就不能很快成立。

(V)要约必须交付给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交付给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才能知道,并且对受要约人具有实际约束力

如果传达要约的信件在要约发出后丢失或未发送,则该要约不能被视为已送达。当然,对话要约不存在交付问题,对话要约只要求要约人(包括其代理人)将要约的内容通知受要约人,以使其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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