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制度的立法分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4:12:34 70 人看过

[摘要]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外贸与运输业之间的服务业也面临着深刻的变化。一些公司继续以托运人或承运人的身份从事传统的文件服务、码头服务和海关服务。这部分经营者我们称之为“货运代理”;另一方作为当事人,与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合同,签发提单,全面参与外贸运输的全过程。对于这部分运营商,我们称其为“无船承运人”。本文结合《海商法》中关于无船承运人的规定和国外成熟经验,对无船承运人制度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并对今后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无船承运人货运代理海洋普通承运人托运人实际承运人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货物运输的集装箱化使多式联运成为可能。在欧美物流业相对发达的国家,一些不同于传统运输方式的管理方式和工作机构相继出现。无船承运人作为集装箱货运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作为一个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海上大国,中国首次正式引入了“无船承运人”的概念,这是2001年2月8日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条例》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运输条例》于2002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对无船承运人的准入条件作了详细规定,交通部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运输条例实施细则》也明确了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此后,无船承运人制度已初步建立在行政法规的立法层面。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3年12月11日,已有1202家中外企业向交通部申请无船承运人业务经营资格。无船承运人的出现不仅大大降低了托运人的运输成本,而且方便了承运人的运输过程,实现了船舶和货物的双赢。无船承运人的概念起源于美国。1984年美国《航运法》对无船承运人的定义是不经营提供海洋运输的船舶的共同承运人,与海洋共同承运人的关系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由于无船承运人可以将海运普通承运人不愿意接受的中小型托运人的拼箱(LCL)组装成整箱(整箱),因此无船承运人可以与海运承运人就整箱的舱位和运费进行谈判,或与海运承运人协商以获得商定的运费,使中小托运人能够获得更优惠的运价,其重要作用日益突出。因此,无船承运人的概念也得到了中国立法者的认可。根据2002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条例》第7条,无船承运人是指接受托运人货物作为承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的经营人,通过国际船舶运输运营商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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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9日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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