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宪法规定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宪法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人身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权。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处理治安案件,禁止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这不仅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标准要求,也是人民警察作为普通公民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禁止殴打、虐待或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主要是指禁止殴打、捆绑、冻饿、罚站、罚跪、嘲笑、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还包括禁止长时间强光照射、采取轮战术不休息、不间断询问等变相体罚和虐待的方法。实践证明,打骂、虐待、侮辱违法者不仅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危害极大。在办案过程中,人民警察必须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办案水平和能力。
治安案件的处理程序
根据《治安管理条例》和《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治安案件的处理程序主要有:
1.治安案件裁决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1)简单程序:对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清楚、行为人承认违法事实,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超过50元而对处罚人没有异议的现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适用当场处罚。
(2)普通程序:
立案:受理治安案件要先立案。
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常住地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部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讯问查证的时间不行超过二十四小时。
(3).治安调解:对因民间引起的纠纷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公安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
3.治安裁决申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被裁决受治安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的治安裁决,在接到裁决通知后5日内,可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做出复议裁决。复议裁决是终结裁决。申诉上仍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要求复议的,公安机关可按人民来信来访处理。
4.听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具体程序如下:
(1)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天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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