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2 12:00:20 453 人看过

民事特别程序救济的途径是: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在我国的民事案件的处理中,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权利救济途径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先抢救伤者,然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对未逃逸的交通事故,而且不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5日内进行检验鉴定,然后做出认定书。对逃逸事故,如果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的,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认定的,应当在10日内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一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二是可以在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致伤的从治疗终结或者残疾之日起算;致死的从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算;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算)主持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逾期不执行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书中载明了当事人信息,原告诉求,被告答辩,证据认定,综合评判,判决结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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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8日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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