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范围扩大是理念上的重要突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8:38:18 227 人看过

我们上期已经介绍了最低工资有关的两个定义,又点评了一个相关的小概念。但是,劳动者的所有问题不会因此迎刃而解,要使大家真正释疑解惑,还要作些具体的说明和分析。

最低工资的第一个相关定义

最低工资的第一个相关定义是“应用范围”,就是哪些单位、哪些受雇者会和最低工资的规定有关。适用范围,讲到底,也就是两个主体。一个是用人单位(雇佣者),一个是劳动者(受雇者),把这两个主体搞懂了,适用范围就一清二楚了。

但要声明和解释的是,我们这儿说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劳动关系中常说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不完全是一回事。如果把最低规定的两个主体去等同于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可能就会引起误解。

适用范围的两个主体问题是指:一,哪些发钱的,可以算是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二,哪些领钱的,可以算做是最低工资规定中的“劳动者”主体。

用人单位,要依法登记成立。用人单位,或叫雇佣者,就是发工钱的,按照《规定》,企业是全部包括了,而参照执行的,是企业以外的其它单位,一般认为应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都必须是依法登记经过批准的单位。

反过来说,并不是所有发工资的,付报酬给你的,都可以列入“用人单位”的。譬如,一个协保人员经介绍到郊区一个水产养殖户去作帮工,每天早出晚归,捕鱼养虾也蛮辛苦,而雇主每月给他400元钱。那么,他有没有权利要求得到最低工资呢?有两种可能。如果这位养殖户是有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就应该列入用人单位这个主体,他就有权要求老板补足到535元以上。如果这位养殖户只是一般的农户,不能视作“用人单位”,不具备主体资格,两者的关系就是一种民事契约关系。他就只能去和老板商量劳动报酬高低的问题了。也就是说,如果付给劳动报酬的,并不能列入用工单位这个主体,关于报酬多少高低的问题,只能由双方协商确定了。

劳动者,必须只是“打工仔”。

另一个主体是劳动者。不知大家是否注意,我们在叙说中多次互换过一个概念,把“劳动者”换成“受雇者”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国际通用的提法,雇佣者和受雇者,国内习惯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个接轨的问题。一个是劳动者和受雇者内涵上稍有区别。劳动者范围大些,包括自雇人员和受雇人员。自雇者,既是老板,又是伙计;既是用人单位,又是劳动者。所以,这些特殊的劳动者,就不属最低工资规定的适用范围。譬如有些小单位是合伙人制的,每个合伙人,身份就都等同于工商个体户业主。大家投资做生意,同时身兼老板和伙计两个身份。顺利时,大家发财,一个月每人分个10万8万,皆大欢喜;倒霉时,当月亏损,即使每个人都分文不收,也怨不着谁。

现在可以对适用范围概括一下了:只要你是被上海地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经过合法登记)雇佣的,而且是单纯的打工者(不是合伙人,没有投资人身份),那么,不管你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是城市人,还是农村人;是上海人,还是外地人;不管你是劳动关系,还是只有劳务关系,或者只有民事契约关系;而且以上这些对象,不管你是在就业年龄段,还是退休后就业的——统统都属于最低工资《规定》的覆盖范围。

最低工资的第二相关定义

最低工资的第二相关定义是工资结构问题,这个问题比较专业,特别是计划体制的工资管理模式还有延续,加上劳动工资本身就是门专门学科。所以,我们只能尽量避开专业,避开难点,就最低工资相关的,作些说明。

在《规定》中的定义里,写了“另行支付”的“四个不包括”,还有一个简洁的说明,叫“月实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从这句说明入手,我们可以把握最低工资构成的三个决定要素。也就是除了上面“四个不”以外,还要弄懂“三个要”。

要以“月”为单位

第一要素,最低工资要以“月”为单位。就是说,所谓月最低工资是以每个月为计算单位的,千万不能理解为每年的月平均最低工资,更不能以年薪除以12来计算。

有的单位说,我们这个单位销售有季节性,下半年是旺季,我多发点工资;上半年是淡季,我少发点。多发,可以,每月2000,3000,没问题;推而广之,相类似的疑惑,都可以得到澄清。有人说,我们分配形式是分红制的,或者是承包后年终结算制的,年底一次性发3万5万,但平时只给生活费300元,可以吗?不可以,哪怕你年底发20万,200万,每个月所谓“生活费”(预发工资)自然不得少于535元。同理,实行计件制的,实行提成工资形式的等等,都要遵循这个原则。

当然,最低工资还有个折算问题,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有的单位虽然是月薪制,但如果一个职工只干了10天,其它的是请了事假,他的当月最低工资不能是535元,而是要按标准折算,如果这个单位是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的,先算出一个月标准工时是167.36小时,折算下来每小时是3.20元(注:这不是按小时工最低工资,千成不能误解)。那么,这个职工这个月的最低工资就是3.20×80等于255.74元。

第二个要素,是要搞清工资成份的明细帐,然后确定,在作为最低工资统计时,哪些成份要列入,哪些则要剔除。这个要素最重要,也最复杂最困难。难在哪里?一、现在的工资形式,实在有点混乱,有的企业只发“赤膊工资”,除了工资外,什么花头也没有。有的单位工资的成份包括津贴、补助等几十项,很难“一言以蔽之”。二、因为工资概念复杂,最低工资概念也复杂起来。照理,后者是应参照或服从“工资”的科学大概念的,或者说除了数目限制之外,它们的内涵应是相同。但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最低工资的概念不得不作了必需的修正(修正的原因这里不能深入展开了),修正的具体表现就在“四个不包括”,这些项目,应该作为工资但不能视作最低工资。“四个不”条理很清楚,我们不用多分析了,我们要强调的是,大家要仔细分析工资成份中看似相像,实质不同的项目。如“四金”。规定是在最低工资外,企业必须支付的。但是这只是指按国家规定必须缴交的基本保险部分。如果是补充部分(补充养老,补充公积金)就要算在535元之内了。又如,饭贴是四个“不”之一,但是企业继续按照国家本市规定发的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就要列入535元之内了。这些有细微差别的项目还有不少,大家千万不能片面、机械地理解。

要以货币形式

第三个要素是指,最低工资必须是要以货币形式。我国的《劳动法》早就强调,工资的形式是“货币”。有的单位一会儿发自产的滞销积压产品,一会儿又发些讨来的抵债商品,然后都按市值折算,抵冲工资,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实物,不能算作工资,当然也不能算作最低工资。所以,不管这个月单位因各种原因发了多少吃的用的东西,发的现金工资低于535元,就是违规,你就可以告他们。

讲到这里,自我感觉凡是最低工资规定本身的问题,基本上都涉及到了,(至于是否讲清楚说明白了,还要听读者的反应。)但可能还有些相关的问题,还来不及提到,譬如“试用期”要不要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先明确回答,试用期也要遵守),和最低工资水平线相关的其他标准线的确定等等,我们欢迎大家一起来关心和探讨。

(建生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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