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坠楼身亡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1:32:44 364 人看过

1、2009年5月7日,投资公司酒店客房部公共区域服务员杨某从酒店21楼坠落身亡。2010年4月22日,杨某父亲向区人保局申请工伤鉴定,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同月27日,区人保局正式受理申请,与投资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记录。同年5月25日,区人保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向投资公司送达了《证明通知书》,告知投资公司如认为杨某死亡系自杀,不属于工伤,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之后,投资公司向区人保局提交了《关于杨某死亡原因的说明》和《证明通知书的答复》。同年6月18日,区人保局下发《关于工伤认定结论的通知》,投资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同年9月25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投资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声称杨某自杀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缺乏事实依据,存在程序缺陷,故请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人保局认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工伤认定结论合法,投资公司起诉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故要求维持工伤认定。杨的父亲说,他同意人保局的结论,要求法院维持原判,一审法院作出维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通知书》的判决,一家公司仍不服,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有关国际劳工公约,工伤是指员工“因工作直接或间接造成事故”而遭受的伤害。起初,这个范围不包括职业病。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逐渐开始将职业病纳入工伤的范围,并以国际公约的形式确立了工伤的概念

工伤认定有三个要素: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工伤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和充分条件。也就是说,由劳动直接或者间接造成的伤害属于工伤。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因工”的含义:一是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工作的直接伤害;二是员工虽然没有工作,但由于设施设备不完善、工作条件恶劣或工作环境恶劣造成的伤害,管理不善等原因

三是职工由用人单位委派外出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1。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事故受伤是最常见的工伤情况。在那里“"“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的工作时间。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员工日常工作的场所和领导临时安排员工工作的场所。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事故。在工作时间之前和之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并因事故受伤的员工有时需要在工作时间之前和之后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以便完成工作。虽然这段时间不是员工的工作时间,但这段时间内的准备或收尾工作与工作直接相关。因此,规定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工伤。所谓“准备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如运输、备料、工具准备等;所谓“收尾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如清扫、安全存放等,清洁工具和衣物。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是一些人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达不到的不合理或非法目的,二是出于报复对员工人身的暴力伤害。另一方面,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而遭受的意外伤害,如地震、工厂火灾、厂房倒塌、本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造成的伤害,et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接触粉尘引起的疾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职工职业活动中的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职业病分类方面,目前执行的是《职业病目录》(卫发〔2002〕108号)。根据《目录》,职业病包括以下十类:尘肺病、职业放射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引起的职业病、生物因素引起的职业病、职业皮肤病、职业眼病,职业性耳鼻咽喉及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等职业病。随着形势的发展,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也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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