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出台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9:10:10 340 人看过

近日,市政府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对象分为:特困人员、重点救助对象和基本救助对象三类。特困人员和重点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其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区、镇(街)民政部门应予指导和协助,确保100%参保。

《办法》规定特困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全额救助;门诊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全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600元。重点救助对象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属于低保对象的,可享受整个住院期间的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待遇。重点救助对象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门诊特定病种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按70%差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800元。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市户籍企业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道德模范、见义勇为者、扶贫救灾人员、支边人员、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其他基本救助对象,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按个人自付部分的80%差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21: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医疗保险相关文章
  • 青海出台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近日,青海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六部门,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下发了《青海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为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而制定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文件,是青海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实施办法》由六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明确了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应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即及时公正原则、一次救助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多措并举原则。第二部分明确了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即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
    2023-06-11
    372人看过
  • 天津医疗救助政策调整困难群体看病半年救助一次
    核心提示民政部门还扩大了医疗救助范围、提高了医疗救助标准。将重度残疾和领取物价补贴的低收入家庭人员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救助标准由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50%提高到60%,2万元(含)以上部分救助55%提高到80%。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为了减轻生活困难人员和家庭的医疗负担,民政部门联合多部门调整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政策,对因患大病住院治疗造成医疗负担过重的医疗救助对象,由每年救助一次调整为每半年救助一次。据了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会分两次从系统中筛查规定期间内发生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金额的特殊困难人员信息,并转交市民政局报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审核批准。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审核并确定受助人员救助金额,由市民政局将受助人员明细及救助金额申请函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将救助款项从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市
    2023-05-10
    416人看过
  • 困难群众可获公证援助
    本报讯记者龚波华、实习生朱纯凯报道: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援助工作,更好地服务民生,促进我省公证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司法厅日前出台《江西省公证援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济困难群众可依照该规定获得减、免公证服务费等公证援助。《办法》规定,公证援助的对象是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公证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本辖区常住人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失业保障金的人员;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被收养人员;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政府救济的人员;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公证援助的范围包括:赡养、抚育、抚养协议;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死亡的赔偿协议;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追索侵权的赔偿协议;国家赔偿协议;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发放协议;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及环境污染等事件达成的赔偿协议;法律援助
    2023-04-25
    315人看过
  •  司法救助在解决困难群众案件中的作用及实现途径
    该段内容描述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群可以申请相关赔偿或补偿的情形,其中包括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等,以及因见义勇为或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遭受损害的人员。这些人群可以申请生活困难补贴、医疗救助、司法救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就业援助、子女教育援助、老年教育援助、住房租赁补贴、城市社区社会工作者补贴、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补贴等。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 司 法 救 助 】 为 见 义 勇 为 等 群 体 提 供 免 交 相 关 费 用 服 务根据《关于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对于见义勇为等群体,可以提供
    2023-09-06
    143人看过
  • 第九次"春风行动"面向困难群众推出12项救助政策
    第九次春风行动昨天启动,要面向农村困难群众推出12项救助政策:给予水、电、气(燃料)定额补贴;建立物价上涨与物价补贴联动机制,及时给予临时价格补贴;减免保洁(垃圾清运)费、结婚登记证书工本费、遗体火化费等;减免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初装费和视听维护费,免费赠送数字电视基本型机顶盒一台;给予夏季高温慰问;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智力、精神残疾二级及以上)和一般残疾人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50元的生活补助;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200%的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参照当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生活补助金;对生活不能自理且常年卧床不起的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的生活护理补贴;减免公办幼儿园保育费,减免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住宿费和高中阶段的学费、代管费,对大中专院校就读学生给予一定资助;建立惠民医院(诊所),享受就医看病减免政策;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体检或者从事饮食服务等职业需
    2023-06-11
    266人看过
  • 泰州市区困难人员医疗保险救助办法有哪些
    为加快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着力改善民生,帮助市区困难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让他们“病有所医”,特制定本救助办法。一、参保救助范围凡具有泰州市区城镇常住户籍、愿意履行受助义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统筹范围内的困难人员,可享受救助。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从未参加或中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本人及其家庭确实无力缴费;3、身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收入开支医药费用后人均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及家庭确实无力缴费。二、设立参保救助基金申请财政投入,并接受社会各界捐助。三、参保救助措施(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救助基金垫付费用。(2)劳动年龄段的困难人员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可以选择缴纳缴费基数的5%,其余2%到达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一次性补足15年。(3)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无力全额
    2023-05-30
    62人看过
  • 海口市: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办〔2006〕2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二○○六年八月十四日海口市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2006年为民办实事工作,抓紧抓好建立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资金制度,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实行工伤医疗救助,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与本市市属各类企业、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在本市注册而在本市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成建制在本市单位承揽施工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二、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2023-06-09
    459人看过
  • 我国将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为困难群众兜底线救急难
    我国将全面建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据新华社北京9月17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为困难群众兜底线救急难。专家认为,这不仅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逐步完善,更体现了社会救助理念的与时俱进。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做到兜底线、救急难,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缺项”。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社会保障系主任韩*庆认为,从计划经济时期以救灾救济作为救助制度的主体,到改革开放后采取“补充型”制度设计,再到当前针对城乡一体化
    2023-05-29
    78人看过
  • 医疗困难救助资金的拨付审核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2010〕13号)1、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困难救助:(1)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2)未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在5千元以上的;(3)未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其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其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的。2、普通门诊医疗困难救助: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人员,在一个
    2023-05-29
    463人看过
  • 《天津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为加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本市近日出台《天津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规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指通过各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的,用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乡特困救助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以及市、区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的专用资金。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给予门诊医疗救助。一、门诊就医及住院期间如何受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救助对象所在单位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的参保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贴资金中解决。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由
    2023-05-30
    224人看过
  •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西宁出台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为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问题,青海省西宁市民政局近日出台了《西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办法从指导思想、组织机构、救助范围、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标准、审批程序、资金管理等9个方面对临时救助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办法明确规定,救助范围和救助对象主要是:因患急重病造成生活出现暂时性较大困难,经区县、乡镇政府给予其他救助,个人自负医疗费后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或因自然灾害,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其他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贫困家庭。救助方式主要采取现金救助,也可采取提供实物与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为300元到3000元,并且每年救助次数不得超过三次,累计救助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办法还就临时救助中的其他事项做出了规定。
    2023-06-07
    72人看过
  • 辽阳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保障全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城市低保、低保边缘对象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农村低保、五保对象(以下简称救助对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是指民政部门对已享受居民医保或者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后的救助对象,再次给予优惠的医疗救助制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按照相关优抚文件执行。第四条医疗救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政府救助与家庭自救和医疗机构优惠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障能力与本地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与考核、医疗救助资金的汇总和
    2023-05-29
    299人看过
  • 完善全省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城乡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创新思路,努力搭建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平台,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和方法,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三、救助对象(一)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对象分为常年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常年救助对象主要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
    2023-06-07
    246人看过
  • 设立救助基金化解困难群体执行难题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极度困难,执行难题如何攻克?宣威市创出了一条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机制,在成功化解执行积案的基础上,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和正义。宣威市144.25万人中城镇贫困人口1.3万人、农村贫困人口36.8万人,贫困比例达到了27%,反映到法院执行案件中,呈现出以下难题:一些执行人自身处于贫困中,侵犯他人权益后无力承担法律责任,难以履行判决;一些受到侵害的人本来生活就贫困,再受到身体伤残或财产损害后更是雪上加霜,急需赔偿金维持生活,涉诉特殊困难群体由此形成。截至去年9月,宣威市人民法院尚未执结的501件积案中,申请人急需赔偿金而被告人无力支付的案件就有127件,比例超过了25%。如何破解执行难题,如何缓解涉诉特困群体由于遭遇执行难而带来的生存、维稳、信访等方面的社会问题?宣威市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2008年7月,开始探索
    2023-06-06
    483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更多>

    #医疗保险
    相关咨询
    • 什么是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城乡困难居民大病救助措施有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09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对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法/步骤1二、申请条件1、城乡低保对象;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3、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4、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
    • 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是什么?农村贫困家庭的救助措施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5
      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121号)、《吉林省关于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吉卫发[2003]59号)和《吉林省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民发[2004]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实际,为切实解决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
    • 困难救助证可以免交医保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
    •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是什么,建立完善审判、执行中困难群众工作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5
      为加强和规范审判、执行中困难群众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
    • 市困难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可享受哪些补助政策?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7
      2016年,上海市继续对困难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帮扶补助。政府对低保家庭成员、重残人员及高龄老人等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同时,门急诊和住院起付线起付标准内,低保家庭成员和重残人员等继续享受政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