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2:30:53 447 人看过

一、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推定的区别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虽然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都不负举证责任,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而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因而它仍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思想,并不在于对“反社会性”行为的制裁,而是对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并以保险制度和损失分担制度为基础来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因而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制裁不法行为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已失去了法律责任所固有的含义;而推定过错责任的立法思想仍在于对加害行为的非难,仍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的最终要件,民事责任仍有行为人承担,而不是通过保险制度等有社会分担损失,因而推定过错责任保持了民事责任教育和预防的作用。

(三)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主张抗辩。由于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责任,行为人也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事由而主张抗辩,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规定来看,一般只承认不可抗力和受害人重大过错作为其法定抗辩事由,而不承认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和意外事件作为其抗辩事由;而推定过错责任,由于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加害人只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对加害人的抗辩事由没有任何限制。

二、无过错责任是什么意思

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伴随近代科学技术和工业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危险增加,事故和公害增多,而要证明侵害人有过错往往有困难,尤其是大型危险性工业的兴起,随时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人体健康,约束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世界各国陆续在民事立法、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适用什么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四)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五)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六)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七)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八)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九)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十)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十一)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

(十二)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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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6日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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