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答复[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14:04 431 人看过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省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郊区人民政府是否可以批准和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其中,“市、县人民政府”,所指“市”,包括全国各级市;所指“县”,不包括市辖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按照《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国发[1989]49号)的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9日 17: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答复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你局1990年7月10日《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为非整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即将受让的一宗地分为二宗或二宗以上后,再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它包括了你局来函中所理解的两种形式。附件: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请示国家土地管理局:我局与有关部门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职能分工中,对分割转让的几种形式认识不一致。我们认为,分割转让至少有两种形式:一是某幢建筑物分别转让给多个使用者,从而也可能使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二是进行大面积开发的土地使用者在开发后,将其使用权再分割转让给其他多个使用者。而且,所有形式的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都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以上理解当否,请予批复。
    2023-06-10
    56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的复函
    【实施日期】1991/00/00【颁布单位】建办房〔1991〕82号【失效日期】湖北省建设厅:你厅鄂建〔91〕168号《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国发(1990)31号文件已经明确,土地管理部门不参与土地经营活动,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地产经营管理工作由房地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从而明确了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土地有偿使用的管理责任。因此,请你们根据国务院第55号令和国发(1990)3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理,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镇先行试点。有关加强城镇地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要求,请按我部建房〔1991〕584号文件办。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赠与的转移行为,是地产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试点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以无偿划拨方式
    2023-06-10
    251人看过
  • 关于对黑龙江、湖北省土地管理局有关问题的答复
    黑龙江、湖北省土地管理局: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电话请示及湖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三种地籍测量方法以外,第四种地籍测量方法实施意见的报告均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第四种地籍测量方法问题。为适应农村和经济、技术欠发达地区的镇,在目前暂时无力按规程进行正规地籍测量的情况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过渡办法。王先进局长去年在抚顺申报登记会议上已提出具体要求,马克伟司长在今年烟台全国统计和地籍处长会上又进一步作了说明,但为了便于掌握,对第四种地籍测量方法的要点作如下说明:1、方法的具体要求:(1)以衔坊、村庄进行控制。可采用自由坐标系;(2)各宗地的界址点,应在实地设置标志;(3)在以衔坊或村庄控制之下内部,宗地的边长进行实丈面积依实丈计算。(4)以街坊或村庄成地籍岛图;2、此方法不宜列入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只供内部掌握使用。二、关于城市有1/2000地形图可否放大成1/1000,1/5
    2023-06-10
    462人看过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地税函[2005]58号各基层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五月三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4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5]166号)收悉,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便》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2023-06-10
    130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包括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属于国家所有,不再补办用地手续。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和护堤地应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护渠地、护堤地和水库库区内滩地已有单位使用的,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意见》和《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二、国家兴建水库和整治河道新增可利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新增可利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管理以及河道整治工程之后,所余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发利用,水利部门需要使用的,可优先考虑。三、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时,应根据水利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
    2023-06-10
    340人看过
  •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问题???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第四条
    2023-08-10
    378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4号)江西省财政厅:你厅《关于以土地换资金以土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契税的请示》(赣财农税[2002]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2023-06-05
    362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对云南省土地申报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土地管理局:你省(89)云土籍字第1号《关于铁路、部队在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1、铁道线路用地,由铁路分局到线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线路以外铁路部门使用的土地,一律以宗地为单位,由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报。2、关于军队用地的地籍测量工作及收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铁路部门使用的城区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地籍测量,对确有测绘力量的铁路及其他用地部门,可以参与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地籍测量工作,承包全部或一部分地籍测量任务。3、凡属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范围内的军队、铁路用地的地籍测量和收费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在组织详查时已经解决的,一般不再重量测、不收取地籍测量费,用地单位可以依据详查资料申请土
    2023-06-10
    56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粤国土(地籍)字〔1990〕115号文的复函
    广东省国土厅:你厅粤国土(地籍)字〔1990〕115号《关于制作土地权属图及土地权属调查登记费上交比例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编制土地权属界线图问题,为宏观管理土地和以村、农、林、牧、渔场土地登记发证的需要,要严格遵守规程要求,泅好土地权属调查,并绘制土地权属界线图。至于绘制分幅的,还是按乡(镇)编制土地权属界线图,两者均可。二、关于〔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中规定土地权属调查、注册登记发证费向国家土地局和省局各上交3%问题,这是经财政部和我局等四个部局研究商定的,不能改变,且上交款的使用,主要用于为下级服务,如培训人员、配置仪器设备等项支出。
    2023-06-10
    399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天津市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意见请示的批复
    来源:作者: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日期:09-12-11([1992]国土[籍登]字第17号1992年6月15日)天津市土地管理局:你局地籍字[92]4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鉴于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具有时间久远、内容复杂的特点,且当时的法律也不完善,因此,根据你局文件及口头汇报情况,提出以下几个原则意见供参考:一、对待历史遗留的权属纠纷,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在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矛盾,使纠纷得到解决,不留后遗症。二、在国家法律、法规对某些问题未做具体规定,且又不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纠纷具体情况,结合我局[1989]国土[籍]字第73号文,运用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对文中所提纠纷进行处理。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82年宪法颁布后,原有的有关土地的出租关系亦相应的解除。对于文中所提纠纷
    2023-04-24
    178人看过
  • 建设部对《关于确定直管国有房屋土地使用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实施日期】1993/09/30【颁布单位】建房管字[1993]32号【失效日期】湖北省建设厅:接你厅“关于明确直管国有房屋土地使用权问题的请示”(鄂建[1993]243号),现答复如下。我们认为,在当前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的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新形势下,有必要重申我国房地产管理一贯坚持和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应当一致,房屋所有权人对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解放以来,我国对待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一贯原则是,不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地上建筑;地上建筑所有权转移时,连同所使用的房基地一并转移;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受国家法律保护。多年来,我国司法、规划和房地产管理机关都是按照这一原则,处理有关房地产权属问题的。对国家基本法律中关于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规定和法律保护,部
    2023-06-10
    188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非典”防治期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属委办局、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用地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治“非典”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十五项政策措施,考虑到“非典”疫情对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执行可能造成的影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与我局或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签订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4月20日开始进入合同执行顺延期(以下简称顺延期),顺延期暂定为七月底,如有变动再另行通知。在顺延期内受让方可享受地价款付款期限、开发建设期限之违约责任的免除。二、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价款付款期限顺延:顺延期内不再计算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已经交纳了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的,不予退还;顺延期前及期后的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照常交纳。三、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建设期限顺延: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施工期限、完成一定工程量期限统一顺延;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和受让方提出的开发周期延长或竣工日期延长的申请期限同时顺延。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
    2023-04-22
    93人看过
  • 《土地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1]国家土地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都有哪些?国家土地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内容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40至70年,由县级人
    2023-08-04
    62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问题的请示》(皖土[法]字[1995]第33号)收悉。经研究,现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就法律应用性的一些问题,批复如下: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是相互衔接的,突出体现在这两部法律都坚持了全国土地、城乡地>统一管理的体制和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在确定房产和土地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时,必须服从法律确定的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即在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可以合并由一个部门管理;如果继续实行房产和土地分别由两个部门管理的体制,则只能由土地管理部门一个部门管理土地,而不能出现两个部门管理土地的情况。二、国务院国发[1990]31号文件在国务院1988年原则批准的建设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的三定方案的
    2023-06-10
    109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土地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安徽在线咨询 2021-04-07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始起日期问题的批复是否失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6
      以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书的起止时间为准,不需要批复。
    • 国土局有权办理土地出让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1-11
      您前面说是土地在开发商用地红线范围内,后面又提到国土房管证,情况不大明了详细。我只能就一般的法律规定给您做答。如果没开发商有跟你商议,并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此时房屋或者土地的产权仍然归属于你。因此,国土部门是无法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的。自然,开发商也无法申请到国土证、规划许可证。如果其中发生违反前述法律程序的事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处理。
    • 关于土地使用权归属权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28
      文本中有关双方相互协助履约的方式和时间等程序性的内容,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自由约定,但提供的地址、传真、邮箱地址等内容应当是确认为能够有效送达法律文书的真实信息。如文本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通知期限。对于纠纷解决的方式双方可自由选择,选择之后仍可通过变更协议的方式来重新选择。土地的出让方式有拍卖、招标、协议等,对于需要转让需要签署合同的情形,是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什么
    •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贵州在线咨询 2021-02-23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