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调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0:12:45 381 人看过

破产案件中连带保证人的责任追究也就是说,如何追究破产案件中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高文》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一般理论分析,特别是文章后面不涉及争议点的内容,基本上采用了学术一般理论,原则上是正确的。然而,在笔者看来,高文对现实问题的分析以及分析后解决纠纷的最批判性结论值得商榷。因此,他自己的观点有问题。请纠正我。首先,分析争议的观点。在《高文》中,有两种争议观点认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诉讼或执行应当中止,也不应当中止。但是,应该指出的是,文章中提到的引起争议观点的所谓原因是错误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暂停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暂停债务人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有人认为,这里的债务人应当包括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都是被告,因此对保证人的诉讼和执行应当完全中止。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破产程序启动后是否中止诉讼和执行,与债务人是主债务人还是次债务人,与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是程序中的共同被告无关。关键是谁的破产程序是由法律启动的!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则上对破产程序以外的人不停止诉讼和执行。这不是所谓的“偏袒一方”,而是破产程序运行的最基本要求。保证人和债务人具有各自独立的人格。对保证人的诉讼和执行,与债务人及其财产无关,不属于企业破产法上述规定的范围。

企业破产法规定,在破产程序中中止对债务人的未了结诉讼的目的,只是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开始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预留时间,因此,行政管理人应当在上任后最短的时间内恢复诉讼,一些国家的立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这与旧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在诉讼中止后错误地确认债权,以非诉讼裁决方式解决纠纷的做法完全不同。在破产程序中中止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是为了保证债务人财产的统一共同执行和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个人执行的中止,在破产程序中是绝对不允许恢复的。因此,暂缓执行只是一种临时性的程序措施,暂缓执行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有着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既然债务人不中止程序,当然也不应当中止执行”的推论或相反的推论混淆了中止程序与破产程序中止执行的不同法律性质,是站不住脚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不暂停和继续对担保人提起诉讼,担保人的索赔权将受到影响。由于担保人根本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依法不得停止执行。但是,是否有必要中止对担保人的诉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对保证人的诉讼可以在没有债务人的情况下独立进行的,不得中止。如果针对担保人的诉讼不能在没有债务人的情况下独立进行,因为债务人处分该诉讼的权利已转移给管理人,则在管理人可以继续诉讼之前,必须中止针对担保人的诉讼。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次停摆的原因和理由与那次完全不同。“必然影响担保人请求权”的结论也站不住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8日 14: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连带责任保证相关文章
  • 债务债务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不真正连带债务和连带保证有什么联系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可能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会有连带保证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
    2023-08-02
    398人看过
  • 明确保证人与连带保证人的责任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1、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最大的区别就是,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的含义是:一般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并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可拒绝
    2023-07-20
    260人看过
  • 民事案件中什么叫连带责任
    一、民事案件中什么叫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
    2023-04-14
    489人看过
  • 连带保证诉讼时效能否中断,连带保证责任的规定
    一、连带保证诉讼时效能否中断保证责任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但债权人追讨债权的诉讼时效,可以发生中止、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二、连带保证责
    2023-04-18
    300人看过
  • 连带责任保证人答辩状
    连带责任保证
    一、连带责任保证人答辩状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此致XXXX人民法院答辩人:(签名或盖章)XXXX年XX月XX日附:本答辩状副本X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答辩状的格式基本相同)二、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
    2023-04-27
    321人看过
  • 连带责任保证人代理词
    连带责任保证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江苏**民律师事务所伍**律师依法担任被告黄某某、赵某某的代理人,参加原告王某某诉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现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黄某某已经偿还了原告王某某的借款。1、事实上,被告黄某某一共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第一笔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发生在2011年9月23日,由李某转账给被告黄某某200万元,被告黄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出具了借条;2012年2月24日被告黄某某又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第二笔借款,即本案所涉及的借款),同样还是由李某转账给被告黄某某,被告黄某某又向原告王某某出具了借条。2、2011年11月24日、2012年1月9日被告黄某某通过转账向王某某指定的还款账户即李某的账户分别转款人民币120000元、636800元用于偿还原告王某某的借款。3、2012年8月20日被告黄某某向原告王某某账
    2023-06-12
    418人看过
  •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和连带责任担保人的区别
    一、普通担保人和连带责任担保人的区别(一)承担责任的具体做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二)连带责任担保中担保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一般担保中,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没有连带债务问题,但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索赔;(三)一般担保中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担保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是否催告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担保义务的抗辩理由;(四)连带责任担保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一般担保仅由当事人约定;(五)连带责任担保强,对债权人有利,担保人负担相对较重;一般担保相对较弱,担保人负担相对较轻
    2023-06-19
    320人看过
  • 连带责任人的财产可否保全
    一、连带责任人的财产可否保全连带责任人的财产与案件有关的,申请人在起诉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二、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一)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
    2023-04-20
    73人看过
  • 连带责任担保期限是多久,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
    一、连带责任担保期限是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二、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
    2024-01-13
    203人看过
  • 连带责任信用调查能消除多久
    1、连带责任征信消除征信机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留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应予删除。《征信行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留期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的保质期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进行解释,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录。2。影响个人信用报告的行为有哪些。信用卡连续三次逾期还款(或两年累计还款六次),或透支消费,都会形成不良信用记录,明显属于不还款的情况。我相信每个人都会对这些问题保持高度警惕。2。为第三方提供担保也可能形成不良记录不要认为只有你自己的贷款逾期才会使你的信用报告有不良记录。其实,如果你是别人贷款的担保人,如果借款人不按时还款,也可能出现在你的报告中。所以,除了督促当事人尽快还钱外,今后能做的就是做好预防工作。贷款担保人责任重大。签约前一定要谨慎!
    2023-05-31
    499人看过
  • 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及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一、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我国《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不具有保证的补充性,也就是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不具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自主选择由债务人来履行债务还是由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论选择谁,债务人或保证人都无权拒绝。二、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是主债务履行期满6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
    2023-05-06
    95人看过
  • 连带保证人破产执行程序
    一、连带保证人破产执行程序企业破产法规定对处于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中止其未结诉讼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与事务之初为其留有准备接手继续诉讼的时间而已,所以管理人就任后应当在最短期间内恢复诉讼,有的国家立法对此规定有具体期间。这与旧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将诉讼中止后采取错误的债权确认方式、并对争议以非诉讼裁定方式解决,法律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对处于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中止执行,是为了保证对债务人财产的统一共同执行,为了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这种个别执行的中止在破产程序中是绝对不允许加以恢复的。据此,中止诉讼仅仅是一种临时性的程序措施,而中止执行则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具有实质性影响。所以,对从债务人既然不中止诉讼,当然也就不应中止执行的推论,或者相反的推论,混淆了破产程序中中止诉讼与中止执行不同的法律性质,都是不能成立的。对保证人这部分诉讼不中止并继续执行,势必会影响保证人的求偿权
    2021-10-25
    229人看过
  • 债务人破产连带保证人起诉
    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024-04-28
    101人看过
  • 连带清偿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有何不同?
    连带清偿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1、责任不同;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主体关系不同;(1)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2)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3、成立条件不同。(1)连带清偿责任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2)连带责任的成立条件是: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是什么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是以下几个方面:1.其与一般保证的区别之一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2.其与一般保证的区别之二是保证
    2023-07-04
    306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 更多>

    #连带责任保证
    相关咨询
    • 连带责任案件中保证人还能不能追偿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4-29
      保证人替债务人清偿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不能再向债务人追偿。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即保证人可以以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清偿债务。但是如果保证人在可以主张该抗辩权而没有主张时,向债权人清偿了债务,那么保证人就不能再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
    • 股东责任连带保证担保中的连带责任有限制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12
      股东签的连带责任担保有期限。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保证期间的就按照约定的履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破产清算案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8-27
      破产清算案件中,股东是肯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作为公司企业的管理者和决策制订者,应当对公司破产清算中出现的相关事项负责,具体情况应当由破产清算中发生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合法的处理。
    • 连带保证人破产债权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7
      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
    • 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9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在以下情况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