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会组织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以及全国总工会制定的经费分成和上解比例的规定,按时、足额上解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截留、挪用应上解的工会经费属于违纪行为:下列情形均属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行为:
(1)收到本单位行政拨交的或下级工会上解的工会经费后,未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期限上解工会经费的。(2)擅自改变全国总工会或省级工会的规定,降低上解工会经费比例,减少上解经费的。(3)收到本单位行政拨交的或下级工会上解的工会经费后,采取不入账,少入账或另设一套账等手段,弄虚作假,隐瞒实际收入,减少上解工会经费的。(4)擅自将应上解的工会经费挪用于本级工会或补助下级工会的基本建设,或挪用于所办企事业的投资或其他用途,少上解、不及时上解工会经费的。(5)同意所属工会少上解或不上解工会经费,影响上级工会经费分成收入的。(6)以其他手段或借口少上解或不上解工会经费的。
工会经费返还比例是多少
工会经费返还比例为60%。
工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工会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工会工作的政策、文件并执行;
3、行使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职能,检查监督教代会决议的落实
4、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法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反映教职工意见诉求,沟通信息;
5、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协调作用,做好服务工作。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
6、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协助和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保障等工作。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改善教职工生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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