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和高女士两家都在同一条商业街内卖服装,因距离较近又存在竞争关系,双方一直存有矛盾。2009年12月底,当顾客前来买衣服时,两家互相对方的顾客高声喊出衣服的底价,引发了两家之间的拳脚相向。王女士将高女士夫妇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4000余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
原告王女士诉称,2009年12月31日下午1时30分左右,原告正在接待买衣服的顾客,二被告隔着马路大声告诉顾客进货的底价,顾客听后扭头就走。后顾客又返回,原告按顾客要的价卖给顾客,两被告见状,恼羞成怒,朝原告走过来,边走边骂,到原告店里拽原告头发,并将其按倒在地,二被告同时用脚踢打原告。二被告还多次对原告进行骚扰,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4000余元、精神损失10000元。
被告高女士夫妇称,王某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不同意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女士的伤情经过鉴定,构成轻微伤,为此支出医疗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损失共计为5000余元。王女士所称精神损失费理由依据不足,不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公民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双方同在一商业街内应互相尊重、文明经商,不应互相侵害人身健康权,此次纠纷双方互有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责任;故判决被告高某夫妇共同赔偿原告王女士医疗、误工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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