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平,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源嘉桥村。
委托代理人李运根,益阳市赫山区银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向群,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源嘉桥村。
委托代理人丁孝贤,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杨小平与被上诉人李向群离婚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08)桃民一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杨小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李向群与杨小平于1997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9年9月17日生育女儿杨钰。2003年3月李向群因家庭困难外出务工,自此夫妻分多聚少。分居期间,婚生女儿杨钰自2004年起随外祖父母生活。2006年正月,李向群回家过年时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杨小平将家中电视机等物件打烂,李向群在夫妻矛盾发生后继续外出务工,夫妻从此分居生活至今。2008年9月,杨小平曾要求当地村委调解离婚,但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李向群的嫁妆有五组合柜一套、高低床一厅、木沙发一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另查明,2008年2月27日至同年3月19日,杨小平因患分样精神病入住益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经治疗,并在医院查明杨小平神经系统无明显异常后出院,经当地村委及村民证实杨小平目前已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向群与杨小平双方同意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女儿杨钰,由李向群与杨小平轮流抚养两年至杨钰满十八周止。在本调解书签收之日后的头两年由杨小平抚养,依此类推,双方抚养女儿期间的抚养费由抚养一方承担;
三、财产处理:李向群嫁妆五组合柜一套、高低床一厅、木沙发一套,归杨小平所有;
四、由李向群给付杨小平经济帮助费8000元,在2009年2月16日前给付;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向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小平负担;
六、本调解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海
鹰
审
判
员
夏
蓉
代理审判员
吴
斌
二00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夏
羚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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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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