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保护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吗
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告知劳动者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虽然规定了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劳动权利,但由于《劳动法》并未将其列入司法救济的范畴,故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告知劳动者申请有关部门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取得劳动报酬权属于劳动者的权利吗
取得劳动报酬权属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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