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当事人
原告周某,女,汉族,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秦某,男,汉族,1984年3月6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权一按与2014年4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审理终结。
案情介绍
原告俗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毛毛有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知道孩子独立生活为止。离婚后孩子毛毛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也没有履行先关义务,现在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900元。
审理查明
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协议离婚,孩子毛毛于2008年出生,协议约定婚生子有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离婚后至今孩子一直有原告抚养,先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0年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约定孩子毛毛有被告抚养,被告应道按照协议履行抚养义务,尽职尽责的抚养孩子。在原被告双方离婚后,被告并没有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没有与孩子共同生活同样也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既然原告一直在抚养教育孩子,已经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而且自离婚后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期间,仍能正常健康成长,从维护孩子利于原则考虑,法院准许原告提出的变更毛毛抚养权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变更孩子抚养权纠纷案件,产生此类案件的原因在于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没有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而双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抚养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可以产生、变更、中止、消亡,抚养权也是一样。如足以影响孩子的利益要求时,可以变更抚养权。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离婚后,被告作为孩子的一方抚养人,并没有尽到自己的抚养义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深深地忏悔,经过此次诉讼被告本人也上了一堂法律课。
律师提示
作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做出的物质和精神一定会比另一方多,但是作为抚养子女的一方,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尽职尽责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因身患疾病货其他原本确实无力照顾子女,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应当及时与另一方沟通协商。如果父母不能为孩子提供一个完整的家庭,那就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尽量协商解决此类纠纷,以免给孩子的心灵在造成一次伤害。
裁判结果
孩子毛毛有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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