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额应当真实、合法。真实性是指提供适当的证据证明相关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规定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规定为准。
目前,对青苗补偿税前扣除没有相应的文件,不同地区的实施情况也不尽相同。有的地区,只要取得村委会开具的加盖财务监督章的合法收据,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入账扣除;有的地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一些地区,要取得由村委会出具的财务监督章和双方补偿协议的合法收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入账扣除。在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你可以开一张小作物补偿的发票。建议您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耕地征用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郊区蔬菜地征用补偿费,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菜地开发建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苗木所有人所有;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向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向被安置人支付安置补助费或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经安置人员同意的人员。土地补偿是土地使用单位因征地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标准:因征地建设破坏征地前的青苗的,由用地单位按一季田间作物产量和产值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刚刚播种的作物,按一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生产成本;对正在生长的作物,按一季产值补偿最高生产成本;对可以收获的作物,不补偿成本;对正在生长的作物,按一季产值补偿最高生产成本不能收割的,按一季补偿;生长多年的经济林木,尽量移栽,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栽费。必须减少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实际价值给予补偿。对用材林,林权人应当自行采伐,用地单位只支付采伐工时费,不予补偿。附着物补偿费是土地使用单位因征地损毁而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等设施的附着物向业主支付的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在制定征地协议之前,还应当对种植的苗木和附着物给予补偿。但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后,对种植的苗木和修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水平”的原则进行补偿。对拆除的房屋,应当根据原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赔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被拆迁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原标准支付相应的拆迁补偿金;需要拆迁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年限内折旧后的残值支付补偿金。但是,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拆除非法占用的建筑物和临时建筑物的,不予补偿。4。安置补助
土地使用者因征地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的补偿。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道、水渠等地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树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用。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的计算,应当按照拆迁补偿的原则,不得低于原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当地建筑材料、人工、交通等费用,按照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计算,制定符合当地价格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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