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单位认为,领薪职工要求双薪
主管已取得用人单位考勤表、工资单、劳动合同等书面资料。调查证实,该公司于2008年1月15日与张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休息时间为周六、周日,休息时间为轮休和补休。为了多挣点工资,张某每周六就主动到单位生产车间加班,单位按照无工时定额产品的加班标准,每天付给他65元加班费,工资表上清楚地显示了这一点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加班的依据是什么?员工坚持每月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坚持合同约定的每日工资。由于劳动合同中没有具体的加班工资数额,公司认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日工资,张某也拿到了65元/天的加班工资。对于加班费的数额,张某有疑问。张某认为,加班费应按单位每月支付的工资总额(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伙食津贴)计算,根据法律规定,周六加班应享受双倍工资,而不是目前的日工资
那么,公司是否全额支付给张某的加班费,而张某提出的计算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本报记者采访了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相关工作人员宋*彪介绍,鉴于上述情况,张某与公司投诉计算加班费是违法的,在双方未就加班费数额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职工每月实际工资总额,按照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也就是说,张某的加班工资应该按照张某的实际月薪总额来计算×2支付
至于加班工资所依据的工资总额基数,并不是张某要求的工资总额。根据《工资总额构成条例》第十一条,“以下各项不在工资总额的范围内:(二)与劳动保险、职工福利有关的各项费用”,张某计算加班费实际工资总额时,是以工资总额减去加班费和伙食补贴后的金额计算。根据这一算法,张某有权领取全额加班费。用人单位按日工资向张某支付加班费的做法也不符合上述规定
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关发出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的通知,根据张某的月薪总额(减去加班费和伙食津贴)计算加班费,并支付加班费中未全额支付的部分(2008年6月至2010年5月)。在接到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的通知后,用人单位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并足额支付了张某2008年6月至2010年5月的加班工资
据有关人士介绍,在劳动保障监察实践中,加班是一些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问题是日、时工资折算不准确,月工资总额核定不准确,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不准确,加班工资支付不足的情况时有发生。为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应准确掌握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加班工资:正常时间的1.5倍、休息日的2倍、法定节假日的3倍。《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其工资的150%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给予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其工资300%的工资。
计算基数: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职工月工资总额,不包括职工享有的加班费、保险金和其他工资项目。具体见《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第十一条
计算公式:工作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月薪天数)×150%;休息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二十一点七五×200%;节假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二十一点七五×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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