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关于实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9:48 82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建设部于今年4月29日以建住房〔1999〕114号文发布了《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要求于今年7月1日起试行。为了使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在全国逐步展开,现就贯彻实施《管理办法》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建立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制度,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而展开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不断促进住宅技术进步,提高住宅功能质量,实现住宅产业现代化具有现实的和深远的意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切实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办负责组建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及其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由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今年第三季度将首先公布《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指标体系》、《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章程》、《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章程》,为各地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创造条件。

三、请各地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尽快明确负责本辖区住宅产业化的工作机构,并负责组建本地区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及其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各地认定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抓紧组织制定本地区住宅认定工作的实施细则,为今年开展住宅性能认定的试点工作奠定基础。

四、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在我国住宅建设中还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缺少实践经验,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我办拟于今年下半年对部分“城市试点小区”和“小康示范工程”进行住宅性能认定的试评工作。对新启动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要求必须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其申请表详见附件。

建议各地选择1-2个省级住宅小区试点工程及其它有条件的住宅小区,于今年下半年开展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试评工作,以不断积累经验。

五、积极组织开展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是贯彻实施《管理办法》和开展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基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宣传和培训工作列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办将今年下半年开始举办各种类型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研讨班和学习班,培训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业务骨干。在此基础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机构,在今年内可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和各类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使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在全国范围积极、稳妥地展开,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任务是十分繁重的,需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与协作。请各地在七月底前将确定的本地区负责住宅产业化的工作机构及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函告我办,以便建立工作网络并按《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开始实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七、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我办,负责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有关商品住宅性能认定事宜,请与该处联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4: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部内统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部内统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部内统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部内统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部内统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计[2011]79号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部内统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部内统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内统计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要作用,根据《统计法》等法规以及部“三定”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统计工作的任务与职责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属于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
    2023-06-10
    164人看过
  •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第三章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价格构成和价格行为,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房地产业发展,现将《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小区外基础设施配套费另行规定。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们反映。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第三条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第二章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
    2023-06-10
    354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居装修第三章现场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各区县建委、规划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附件: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部位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条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00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居民住用安全,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以下简称家居装修)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家居装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区、县建委、规划局、房
    2023-06-10
    425人看过
  • 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05号),现将租金补贴方式配租家庭的房源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租金补贴方式配租家庭的房源问题1、凡承租直管公房的居民家庭,均可将承租的住房转租给廉租对象家庭承租,产权单位不得收回房屋,也不收取收益分成。自管公房单位应支持现承租人为廉租对象家庭提供房源。2、座落于城镇集体土地上的自有住房也可出租给廉租对象家庭的个人或单位,可持相关证件: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或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登记。(第一批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房屋中介单位见附件1)3、租金补贴方式配租的家庭,到市或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选择租赁房屋时,凭市或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发放的《北京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享受免费代理服务。二、拆迁
    2023-06-10
    330人看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给予解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建设函[2009]2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属于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二、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属于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2009年7月20日
    2023-06-05
    122人看过
  • 四川省关于认真贯彻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突出抓好物业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州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处):现将建设部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转发你们。根据33号令精神和建设部房地产业司领导最近考察我省新建住宅小区时的意见,从我省实际出发,今年起,我省要突出抓好物业管理工作。为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在贯彻33号令中一并执行。一、实施物业管理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规划物业管理是指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对各类楼宇、房屋的使用、维护及其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运用现代管理科学和养护技术,以经济手段依法进行管理。物业管理是一个具有潜力的行业,但在我省尚处于认识和探索阶段。为使这一行业在我省能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必须确定指导思想,做出总体规划,并抓紧落实。我省实施物业管理的指导思想是: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举,实行业主、用户的自治与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相结合,专业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既大胆试点,加快发展物业管理的步伐,又防止一拥而上、一
    2023-04-22
    75人看过
  •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发布文号:沪房改办发[1992]字第33号、沪房[1992]公字发第957号各部、委、办、区、县、局,驻沪部队,军队企业化工厂房改办,各区、县房管局:?在实施上海房改方案“配房买债券”工作中,关于“厅”的面积是否应计入住房居住面积的问题,我办曾在1991年沪房改办(1991)53号文《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中作了规定。但由于“厅”的种类很多,面积有大有小,执行中仍有不少问题。现经研究规定如下:一、凡“厅”的净面积小于或等于6平方米,不予计入居住面积内,即住宅建筑面积的计算仅以居住面积乘以换算系数为准。?二、凡“厅”的净面积超过6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面积计入居住面积内,即住宅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居住面积加超过6平方米部分的厅的面积之和乘以换算系数为准。?一九九二年十月七日
    2023-06-05
    420人看过
  •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商品住宅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昆明市商品住宅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内部掌握试行。昆明市商品住宅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政发〔1986〕103号文件,即《昆明市商品住宅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住宅建设管理处在市房管局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商品住宅具体业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并代政府收取管理各开发公司上缴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暂行办法》中的商品住宅出售价格适用于经批准的昆明市规划市区内新建商品住宅,各县行政辖区的商品住宅出售价格可参照昆政发〔1986〕103号文件的价格组成因素,按实际情况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报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第四条规划城区内旧城改造的商品住宅价格因情况比较复杂,暂不作统一规定。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可
    2023-06-10
    458人看过
  • 江苏省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建设部颁发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和江苏省住宅产业化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全省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作的开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附件:1、《江苏省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2、《江苏省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项目申请表》江苏省建设厅二OO三年五月十三日附件1江苏省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建设部颁发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和江苏省住宅产业化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全省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作的开
    2023-04-22
    444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深化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调整行业劳动力结构,加强建筑劳务队伍社会化管理与建设,提高建筑劳务队伍素质,建设部制定了《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具体情况贯彻执行。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调整行业劳动力结构,加强建筑劳务队伍的社会化管理与建设,提高建筑劳务队伍素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劳务输出方、输入方的共同管理。通过实行基地化管理,对施工企业使用的乡镇建筑队伍实行统一组织、统一选派,逐步建立起定点定向、专业配套、双向选择、长期合作的新型劳务关系,形成企业与基地互为依托、相互选择、协调发展的建筑劳务管理机制,以发挥建筑劳务基地在提高各类建筑劳务方面的主渠道作用。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建筑劳务基地化工作。第四条建筑劳务基地一般建在派出乡镇建筑队伍较多的县(
    2023-06-10
    206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建设监理督导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各有关住宅建设监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对住宅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督导的通知》的精神,加强住宅建设监理工作,现将《上海市住宅建设监理督导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二○○二年四月二日上海市住宅建设监理督导队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建设质量管理,深入开展新建住宅创"无渗漏"工作,促进住宅建设监理单位认真、负责地履行住宅建设监理职责,根据市府(99)第70号令《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局《关于对住宅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督导的通知》,制定本管理办法。2、实施住宅建设监理督导工作,是在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后,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建设质量,在住宅建设监理单位实行准入制的同时,所采取的一项加强服务和监控力度的措施。3、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建
    2023-06-10
    160人看过
  • 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
    《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而发布,《通知》对淘汰住宅建设中落后产品以及影响可持续发展的产品提出了要求,是国家关于住宅建设中第一个淘汰产品的文件。《通知》淘汰的产品涉及两大类,一类是生产工艺落后、质量低劣的材料和产品,包括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用于室内排水管道的砂漠铸造铸铁排水管、用于室内给水管道的冷镀锌钢管,逐步限时禁止使用热镀锌钢管;一类是不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和部品,如长江、黄河上中游等天然林保护、生态建设工程地区的天然林及天然珍贵树种为原料生产门窗、地板,实心粘土砖和一次冲洗水量在9升以上的便器。政策解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建材主管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
    2023-04-22
    354人看过
  •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凡中央单位、地方单位、部队系统、外商独资或合资在本市各区、郊县城厢镇、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加层住宅(包括集体和单人宿舍)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主管机构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或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住宅建设办公室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督促实施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计划编制市住宅局根据每年住宅建设投资计划、施工计划中的竣工项目和居住区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建筑的规划要求,结合住宅建设配套费收取情况,会同市政、公用等住宅配套单位和公建专业主管部门编制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第五条规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
    2023-04-22
    199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上海市建委,江苏、黑龙江省建委,辽宁、河南、安徽省建设厅,各试点城市建委(建管局):为了搞好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点工作,现将《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据此尽快开展工作。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一、试点的目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综合考评(以下简称“综合考评”)是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安全文明生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推动和全面提高工程建设综合管理水平、深化质量监督,强化政府宏观控制的重要工作。其目的是促进每一个施工现场严格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以确保其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二、试点的依据建设部印发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行办法》(讨论稿)。各试点城市(市、区、县)应根据《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使每一个检查项目都有具体的定量要求,可采取表格的形式,检查一项打分一项。三、对试点工作的要求试点城市政府和建委要加强试点工作领导,
    2023-04-22
    327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一)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22
      商品住宅性能根据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和经济性能划分等级,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标准由低至高依次划分为“LA(A)”、“2A(AA)”、“3A(AAA)”三级。
    • 商品住宅房的地下室能办理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7
      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房产证,没有房产证是不能办理的,可以要求物业方出具当初建设时的规划许可证并加盖物业方的公章,同时出具消防部门的地下空间或人防工程使用许可证。
    •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05
      以假冒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结果时,一经查出,撤销其认定结果并予以公布。
    • 新建商品住宅是否属于保障性住房?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4
      新建商品住宅=新建商品住宅(不含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
    • 住宅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
      广东在线咨询 2021-10-27
      盖章建筑通常是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公民和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和建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建造的小屋、摊位、简易大楼等。违法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 2、擅自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变成永久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