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几年来,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日益重视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以多种形式开展了律师培训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律师的培训工作,把律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结合各地举办律师培训过程中的一些作法和希望明确的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律师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课时和内容。各地应明确提出律师每年度应当接受不少于40课时的培训,包括一定课时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是:
(1)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含有关司法解释);
(2)与律师从事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等领域专业知识和外语知识;
(3)司法部和全国律协颁布的有关律师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规章等等。培训方式,各地可通过举办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方式进行。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
二、关于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或律师协会可以自行举办培训,也可以委托地市司法局举办。培训的具体工作,亦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通过书面确认的方式委托或指定政法院校或其他培训机构举办。所委托或指定的培训机构应根据当地司法厅(局)的要求进行培训,并将培训的课程、师资、时间等报司法厅(局)备案。
三、关于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应明确几点:(1)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2)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原则上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举办。必要时,培训的具体工作可委托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进行。(3)举办刑事辩护培训必须有充分的准备,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培训课程应参照司法部和全国律协举办的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培训班的课程;授课教师应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4)参加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获结业证书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不受地域限制。
四、关于培训与注册的关系和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问题。从1997年度年检注册后开始,是否按本通知的要求参加了规定课时的培训,应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律师申请年度注册时,必须提交参加培训的证明。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律师管理部门要对律师年度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课时、培训机构和培训方式等是否符合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予以缓期注册或不予注册。律师培训建立统一的执业律师培训登录制度,填报律师培训登录册的形式进行。登录册格式由司法部统一制订(格式附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制作颁发,由培训机构登录。
五、关于对律师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做到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有检查督促,要抓好落实。每年年底前,要对本年度的律师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下一年度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要使这项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培训工作的总结及年度计划请及时报部。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业律师培训登录册式样
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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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律师培训│
││
│登录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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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封面字体烫金,封面颜色为墨绿色
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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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1.本登录册是记载执业律师受培训情况的有效证件。│
│年检注册时必须提交本册;│
│2.律师每年度必须接受不少于40课时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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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页:
┌────────────────────────┬─────────┐
││照│
│姓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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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出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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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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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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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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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至第八页: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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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日期│年月日至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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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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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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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意见并加盖公章│(盖章有效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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