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16 17:26:07 143 人看过

(1)主体资格不同: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2.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

(2)主体地位不同:

1.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

2.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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