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岂可敷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23:38 285 人看过

国家赔偿本来是一个温馨理性的词汇,是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正当权益的一项必要的法律规范。但在一些担负赔偿义务机关的实施过程中,当事人的权益却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赔偿不仅微不足道,得不偿失,而且颇有敷衍塞责的意味。江西宜春的易文娟1998年8月正在家中做饭时,由于前夫报假案,被珠泉派出所干警强行带走,威逼承认有卖淫行为。易多次被用手铐铐在窗棂、栏杆上,悬挂起来,被刑事拘留整整24天。最后市公安局以材料事实无法落实为由,签发释放通知书放人,但易的酒楼生意一落千丈,不久被迫转卖他人。9月份市公安局给的国家赔偿书确定两点,传唤手续为程序违法,刑事拘留为错拘,不合法,因此根据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金443.28元。这种处理结果根本无法补偿易在身心和物质上受到的双重侵害(10月30日《中国青年报》)。

1993年12月,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职工史延生到一家录像厅借录像带,当晚,该录像厅更夫被杀。第二天,只因史随便一句我昨晚送带子时还好好的呢,遂被警方收审,后被以抢劫罪处以死刑,缓期两年;其母等三人均以包庇罪判刑。史被羁押5年7个月零7天,加上一家7口亲人被羁押时间总计长达5101天。史及母亲多病缠身,其妻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原来幸福和谐的家仅外债就欠了十多万元,说倾家荡产实不为过。无罪释放后,史家最后只有申请行政赔偿的3人获得了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计6650元,也就是说非法羁押1天赔偿1元多。如此国家赔偿实在叫人欲哭无泪欲罢不能(11月6日《中国青年报》)。

两起冤案大同小异,都是当地司法机关粗暴武断、刑讯逼供所制造的冤狱。从其过程和细节看,司法部门在人命关天的案件面前表现出的粗疏低能,而又刚愎自用,蔑视生命的无道无情和无法,都叫人痛心疾首苦不堪言。问题是,在纠错还公民一个公道之后,却仍然表现出对普通公民的轻蔑和无情。从赔偿数额看,所赔偿寥寥无几,远不能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与国家赔偿法规的要求相去甚远。这既是对公民正当获取国家赔偿权益的又一次侵害,同时亦是对国法的肆意践踏。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以赔偿;按《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虽说公安机关经费紧张,但不能成为降低赔偿标准的理由,一则重责任轻赔偿不足以严肃法纪,二则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国家赔偿法》还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从相关的赔偿案例看,其赔偿金多为公款,而公款同样是纳税人的钱,用纳税人的钱赔偿受侵害的纳税人同样于理不通。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也要由国家机关代为赔偿受过,其结果只能助长那种自以为是、草菅人命、无法无天的行政违法和司法腐败的行为,不利于遏制行政执法犯罪。

《国家赔偿法》还规定,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还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对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史延生一案至今也没有一个人站出来表示歉意。同时,《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实是两起侵害案中的直接责任人都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仅被责成写出深刻检讨,对报假案者亦是建议对其加强批评教育而已。如此国家赔偿,要遏制行政违法犯罪、保障公民的利益、建设法治国家,似乎难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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