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以后中国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一轮,改革的重点将是企业重组,而企业重组的重要形式之一的兼并,将成为这一阶段的重点和焦点。企业兼并蕴含着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必须正确引导和规范,否则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配置的再度失衡,而且会导致剧烈的社会动荡。因此,需要有一套完备的法律来引导、规范这一兼并行为。然而,目前我国企业的兼并一部分是无法可循,一部分是法律规定不完整,缺乏可操作性,无法解决实际问题。为了适应现阶段改革的需要,应尽快制定一部可操作的完整、科学的企业兼并法规。
同我国企业兼并实践相比,兼并立法相对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调整企业兼并的法律,对其规范的主要是行政规章和政策。一是全国性规章,1989年1月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四家联合颁布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89年8月财政部颁布了《国有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及1997年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二是地方性的规章,如1988年10月保定市发布《发展企业兼并试行办法》,1988年4月武汉市发布《关于推行企业兼并实现产权合理转让的试行意见》及《企业兼并市场实施方案》,1990年7月福建省颁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兼并的意见》,1989年河南省颁布《关于企业兼并的意见》,湖南省体改委1993年颁布了《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
我国目前关于企业兼并的法规存在以下问题:
(1)这些兼并规范,大都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制定的,随着实践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有些规定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已不相适应;
(2)法律规范不统一,有些地方相互矛盾、相互冲突;
(3)这些法规内容较粗,可操作性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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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企业单位兼并形式,是哪种?贵州在线咨询 2021-11-18企业合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承担债务,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合并方以承担被合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并方企业的资产。(3)吸收股份,即被合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份投资的合并方,成为合并企业的股东。(4)控股,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实现控股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通过吸收合并和新合并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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