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迁入税务有什么流程
(一)办理地点:行政审批中心各办税服务厅
(二)申请条件
市区各分局、各县(市)局税务分局之间纳税人发生因实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以及因从事房地产、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需要转至专业管理分局管理情形的,属于本业务范围。跨区变更登记业务包括迁出业务处理和迁入业务处理。对属跨市区、跨各县(市)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要求,由迁出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迁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三)资料要求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证明文件;
(5)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发票领购簿、委托代征证书和代征票证等)。
(四)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天办结。
(五)注意事项
(1)纳税人申请跨区税务登记变更,资料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
(2)内部流转迁出分局管理员进行审核确认、完成迁出资料的准备,以及迁出分局分管局长进行意见的签署。
(3)资料内部流转至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中心负责完成跨区变更业务所涉及的系统操作。
(4)对纳税人持经迁出分局审核同意迁出的《税务登记变更申请表》,符合条件,行政审批中心当场办结。
二、企业不按时纳税申报的后果
1、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税务机关应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明确:“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按期如实进行了纳税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税款征收管理规定,导致国家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纳税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还可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
笔者认为,申报不实与虚假申报的含义是一致的。针对纳税人的不实申报,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的这种行为属偷税,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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