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算犯罪记录。在公安系统内部都是可以查出来的,监外执行的前提条件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而被判了刑就会有犯罪记录,即所说的案底。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监外执行如何算刑期
适用监外执行后算刑期的方式主要是讲监外执行期间算入刑期以内,即监外执行一天相当于在监狱服刑一天。
但如果并没有符合监外执行要求的犯罪分子通过贿赂取得了监外执行条件的,监外执行期间不会算入执行刑期;或者犯罪分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根据法律规定,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监外执行期间会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果刑期未满的,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的,则应及时释放。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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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一般指的是由于犯罪人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变换刑罚执行场地和执行的方式,监外执行是刑罚中的一种执行制度;一般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人,因为其具有不合适的收监执行的一些特殊原因,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则由...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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