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有否保证期限,哪些情形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9 13:06:51 155 人看过

一、抵押担保有否保证期限

抵押担保是没有保证期限的,主债权存在的,抵押权就存在,抵押人要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哪些情形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1、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抵押合同无效;

2、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4、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5、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6、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7、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8、抵押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认定抵押无效

9、就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订立抵押合同,只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而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登记的,抵押无效

10、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抵押共有物的,抵押合同无效。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担保和保证是不一样的,抵押担保以抵押物为限承担担保责任。

主要主债权存在的,抵押权就存在,抵押权人可以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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