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相关法规规定了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刑罚,但并未明确规定“恶意讨薪”的罪名。遇到类似情况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以“敲诈勒索”或“寻衅滋事”的罪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况很难举证。目前还没有听过济南有因“恶意讨薪”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
一、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有哪些
根据我国国内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俗的说是解释,在本解释内的第十一条规定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挪用资金罪名的,都可以定罪成定罪量刑的使用标准。
在以往的实践中,因为各地掌握的标准不一,关于能否参照相对应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应该定予相关的标准定罪刑。所以解释明确这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的是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关的定量刑金额的多少,按照标准的倍数执行。这里所指的倍数比例关系,通常情况指的是双倍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个别的是五倍关系。由此得知,从量刑的角度上说。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犯了受贿赂罪名的是会按照对应的金额按五倍来执行的。
而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在金额较大的情况下超过或者已达标准的情况下,或者有其他比较严重的情节就能够追究其有次行为的法律责任。换句话来说可以理解成如果贪污受贿的金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较严重的情节,对他人造成了重大影响的就会对该行为的人呈上一定的处罚。而根据规定,受贿赂的较大标准是三万元到二十万不等。如果贪污的金额在一万以上未满三万但存在拒绝将贪污回来的金额上报出来,并且不配合有关部门的追缴工作,导致没有将全部贪污贿赂所得金额交出的;以及曾经有因为故意犯罪被追究了责任又受过刑事责任追究的;并且对社会风气造成严重的影响或者产生其他严重的后果的。都是能够定罪的。
二、治安案件立案之后一直不立案会怎样?
对于控告人控告的情况符合以下法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选择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服则可对该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因人民检察院对同级公安机关有监督权,控告人也可以选择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对控告人控告的事实进行审查。而对于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三、刑事案件的能撤案吗
刑事案件是否能撤案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当事人恶意串通规避法律责任,从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理应不准撤诉;如果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相关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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