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中伤残最严重的等级就是一级到四级,将会停职留薪,一级伤残每月了领取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可领取85%,后面依次递减。同时还可以领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可以一次性领取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可领取25个月本人工资,后面依次递减。五级之后的工伤待遇则没有津贴,但伤残补助金还是有的。
云南省提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待遇,一级伤残津贴月增190元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云南省从2010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其中,一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将增加60元抚恤金。
范围
涉及3类职工和亲属
2009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工伤待遇的3类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在本次调整范围内: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原称伤残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不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符合相关规定,并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
津贴护理费抚恤金均提高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等级不同进行划分。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另外,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将调整。其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将增加60元抚恤金。
亮点
老工伤同步调整
老工伤人员待遇也同步调整。清偿纳入后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老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在清偿纳入后次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原则上不再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实施办法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纳入统筹前未达到生活护理等级(或未领取过生活护理费)及伤情加重等特殊情况的老工伤人员,经鉴定达到或提高了生活护理等级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发待遇,经鉴定未改变或降低生活护理等级的,按清偿纳入时核对的标准发放;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其死亡前12个月领取的养老金或伤残津贴平均数为基数计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其职工工亡前月领取的养老金或伤残津贴。
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职工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老工伤人员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工伤职工(含老工伤人员)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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