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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评定伤残后,停发伤残待遇,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2022-03-08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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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回复

专业分析: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 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第二十八条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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