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景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但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他。
一、怎么知道用人单位裁员的具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什么是经济性裁员啊?
经济性裁员指的是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用人单位裁员要符合的条件: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他。
三、公司停薪留职是否合法
公司停薪留职不合法。目前国家出台的关于停薪留职规定的前提是,员工个人申请,经企业批准后申请人才会停薪留职。如果公司确实不景气的,可以申请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企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裁减人员:一种情况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另一种情况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此外,企业裁减人员,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
企业能不能以不景气为由裁员
149人看过
-
企业不景气会裁工吗
444人看过
-
经济不景气时,企业是否应该采取裁员措施?
403人看过
-
企业为何会以不景气为由进行裁员?
147人看过
-
企业不景气辞退员工的补偿是什么
312人看过
-
公司效益不景气 可以裁员吗
217人看过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词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对阶段性用工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与生产不饱和、富余员工较多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 更多>
-
企业发展不景气被裁员了怎么办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单位裁员应符合哪些条件: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
-
-
企业不景气员工可以辞退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06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
公司不景气可以裁员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2-01-31公司不景气,可以允许结构调整裁员,但须向当地人保部门备案。 目前单位尚未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何来“违法解除”之说呐? 如果被解雇可能的结果: 1、合法:支付3.5个月均工资额度的补偿金.若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还需支付1个月均工资额度的代通金。 2、违法:支付7个月均工资额度的赔偿金. 以上两种情形,你都可以主张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同时本人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
-
公司发展不景气如何裁员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单位裁员应符合哪些条件: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