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产品责任归属的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03 01:50:10 58 人看过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缺陷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生产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生产者出于什么样的主观心理状态,都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时,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销售者还需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缺陷方面,规定了相应的责任。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生产者出于什么样的主观心理状态,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是一种严格责任。但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它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过错推定原则。可见,这里的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生 产 者 与 销 售 者 的 产 品 责 任 划 分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内在质量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默示担保义务和明示担保义务两类。默示担保义务指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如本法规定的“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明示担保义务则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通过直接表达意思的语言或行为作出的一种保证或承诺,例如本法规定的“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和“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一般产品质量责任,又称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违反上述明示或默示的关于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这种民事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缺陷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生产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论生产者出于什么样的主观心理状态,都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则应承担过错推定原则,即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此外,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内在质量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默示担保义务和明示担保义务两类。一般产品质量责任,又称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违反上述明示或默示的关于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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