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疫情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0:52:57 86 人看过

1、青岛疫情期间如何计算工资

1。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因病不能休假的职工适当延长长春节假日的通知精神,他们应按照《劳动条例》的规定安排补假。不能安排补休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工资的200%。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企业可以采取调整开工时间、避免拥挤的生产活动等措施,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有效防止新冠病毒引起的肺炎的传播和蔓延。P>2,不允许随意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

根据《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法》,不得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治疗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第四十一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则应延期至员工的医疗期、医疗观察期、隔离期到期或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措施结束时,为保护员工的薪酬和其他权利

(1)对新感染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由于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无法提供正常工作。视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力,并在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员工工资

(二)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时返工的员工,企业可优先安排员工年假。雇员在年假期间享有与其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员工长期未返工的,在此期间的工资支付由企业与员工协商处理

(3)如果企业因疫情影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止生产,职工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支付期限超过一个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商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不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标准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二,青岛市疫情期间工资计算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在预防和控制新冠病毒感染期间肺炎的劳动关系问题上,

新疆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中央生产建设兵团(

)的:

做好了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感染,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下列问题通知如下: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感染新冠病毒的,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报酬,不得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则应推迟至员工的医疗期、医疗观察期、隔离期到期或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结束。如果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调整工资、轮班、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尽量不减少或减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定就业补贴。企业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关闭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在一个以上的工资支付周期内,如果员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由企业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规定的办法执行,自治区、直辖市

三、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暂停仲裁时效。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因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理的,试用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疫情企业的劳动就业指导和服务,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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