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救济:司法与行政难以并举
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可以通过法院主导的司法程序以及由执法机关主导的行政程序实现。司法程序对于起诉、受理、答辩、举证、开庭、判决,以至上诉、执行,均有完备的时限规定,一般来说经过的期限较长。被称为中国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的真假开心网一案,历时2年,开心网虽然取得了一审、二审的胜诉判决,但在瞬息万变的互联网市场上,山寨开心网以不正当手段阻碍抑制了竞争对手的发展,在IPO上占得先机,成为全球社交网站上市第一股。司法有限的赔偿额对受害企业来讲只是赢了官司输掉市场。
行政救济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而在行政罚则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式规定对仿冒行为、商业贿赂、限制交易、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所以监督检查机关不会逾越行政处罚法而径行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被投诉或监察企业实施处罚。结果导致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诸于行政救济,基本上是行不通的,而且实践中工商等监督检查机关作为的范围也仅限于对相关企业的约谈、行政告诫等。
全局考量:自由竞争与技术创新的界限
近期,法院就业内广泛关注的3Q大战作出判决,判决水平之高,颇受赞誉。
最高人民法院在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一案终审判决重申互联网领域不是一个可以为所欲为的法外空间。网络企业的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无论是技术竞争还是商业模式竞争是否属于互联网精神鼓励的自由竞争和创新,仍然需要以是否有利于建立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符合消费者的一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来进行判断。
因安全软件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之诉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在网络安全领域立法的缺位。十八大提出要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规范有序运行、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回应构建中国特色网络安全法治建设及推动网络社会管理领域法制建设的需求,北京大学法学院互联网研究中心一直关注国外主要国家网络安全立法并形成了系列翻译文本。国外网络安全立法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及促进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两个部分,之于后者,国外当局也注意到相关法案不能被解释为允许市场竞争者之间的价格垄断和市场分割,因此未来的网络安全立法中对安全软件市场的调控和规制应引起我国立法的高度重视。
规制思考:法定化与强制化之路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权益机制、义务机制和责任机制实现行为规制的法定化和强制化。在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促进发展作为政策目标,根据市场变化进行适当的因应性调整,着眼于技术创新和商业创新,更多从提高市场效率的角度进行考量,实现对既有权利、合法权益的延伸性保护与救济。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适用中,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秩序保护功能,维护竞争自由和提高市场效率。
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还应坚持从全局出发,立足于国际与国内大局,在侵权救济手段和损害赔偿上逐步与国际接轨,避免因禁令制度缺失、损害赔偿不足不当损害经营者的市场利益。就规制建设上,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立法和实践尝试:提升抽象力,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类型化;更多地适用诉前禁令制度,及时地制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扩大;将流量、用户数等具有互联网特色的利益纳入损失或收益计算范畴;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定赔偿额上限,并考虑增加惩罚性赔偿,遏制恶意竞争以及重复侵权;加大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个人的惩罚及责任追究;明确行业惯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衔接,使行业惯例的效力更加得到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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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的区别电大经济法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9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市场经济是以利益最大化为内在驱动力,通过供求、价格、竞争等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和引导社会经济运行的经济体制模式。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在市场中,鼓励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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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形式辽宁在线咨询 2022-12-18通过网络侵害他人商业秘密,通过网络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等行为。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通过其他方式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区别,侵权事实比较容易认定,在法律适用上也不会引起争议。 另一种是网络技术本身所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因为网络技术本身的特点较之第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侵权事实上难以认定,在法律适用上学者对其也颇有争议。本文试对后一种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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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正当竞争包括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09通过网络侵害他人商业秘密,通过网络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等行为。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通过其他方式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区别,侵权事实比较容易认定,在法律适用上也不会引起争议。 另一种是网络技术本身所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因为网络技术本身的特点较之第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侵权事实上难以认定,在法律适用上学者对其也颇有争议。本文试对后一种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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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正当竞争司法现状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05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对于网络经济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没有囊括其中;二是适用主体及范围过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是经过注册,从事商品经营的法人、组织和个人,而在网络环境下,不管注册已否,只要在网络中从事经营,其主体都应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三是具体案件管辖不明。网络的虚拟、隐蔽、跨国界等特性,使得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带来很多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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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网络不正当竞争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18商业低毁行为也称为商业诽谤或低毁商誉的行为,指为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捏造事实,损害或可能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网络环境下主要是两种形式:一是,运用网络广告贬损他人商誉。二是,电子布告板系统上的商誉侵权。1,网络域名纠纷。 域名纠纷是当前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最早,引起关注最多的一类,如美国的"可口可乐"、"麦当劳",中国的"长虹"、"同仁堂"等都遭遇过域名纠纷。具体可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