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40:37 219 人看过

云南省劳动厅云劳[1995]192号

现将《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件和省政府25号令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在我省的中央、省、地(州、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根据企业的效益,可自主决定在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局经办职工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条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其费用由企业负责缴纳。企业工资水平达到或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都可以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从每年新增的效益工资或当年、历年的结余工资中列支。

第四条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分配负责投保,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分别不同情况按不同档次为职工缴纳。可以为全体职工投保,也可以为部分职工投保;可以定期投保,也可不定期投保;可以按月投保,也可以按季或年投保。

第五条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分配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方案,将分配金额造册送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各级社会保险局对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应建立基金制度,在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存入各级社会保险局的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七条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属个人所有,不得在单位和个人之间调剂使用。各级社会保险局经办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时,应根据企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的名册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建立《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登记卡》。企业应将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费逐月填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的相应栏目,每年与社会保险局核对一次。

第八条职工离退休后,凭离退休证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经办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可连本带息一次领取,也可分期领取。

第九条职工经批准调动工作的,可凭调动证明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职工因升学、参军、待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其补充养老保险金,暂由经办机构保管,待重新参加工作时,按有关规定继续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对因自动离职、开除、劳动教养、判刑而离开工作岗位的,其补充养老保险金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收回归企业所有。

第十条在职职工不到退休年龄因故死亡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和离退休职工死亡未领取完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应连同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遗属。

第十一条原我省有关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5: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养老保险相关文章
  • 南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怎么办
    办理流程: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转移?(1)省内转移。2009年,我省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省内无障碍转移接续。参保人在新就业
    2023-07-21
    88人看过
  • 湖北省城镇私营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湖北省劳动厅鄂劳险[1994]178号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精神,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妥善解决私营企业员工以及个体劳动者的老有所养问题,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城镇私营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城镇私营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保障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妥善解决他们老有所养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和劳动部《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私营企业中的员工(含经营者)从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均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第三条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私营企业按企业员工工资总额
    2023-06-05
    294人看过
  • 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云政办发[2004]10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全省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经省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四月三十日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国有企业。纳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三条国有企业破产的司法审理程序按法律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国有企业破产应遵循如下原则:(一)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维护债权人的
    2023-06-11
    52人看过
  • 城乡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
    区别一:制度实施时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我县属于全国第二批试点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我县属于全国首批试点县)。区别二:参保条件根据思府办发〔2010〕18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新农保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参加新农保;根据思府办发〔〕156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区别三:缴费档次新农保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个档次。城镇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参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
    2023-05-08
    252人看过
  • 云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三章仲裁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条例》和本办法:(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职工违纪或者由于国家和云南省劳动法规定的其他原因被企业辞退发生的争议;(三)因执行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工资(含津贴和补贴)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四)因执行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五)因执行国家和云南省有关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六)因执行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职业技术培训的规定,职工在职期间参加各类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工学校、技
    2023-04-22
    357人看过
  • 海南省城镇个人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范围本省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在依法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就业的人员;(二)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后,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尚未在城镇用人单位中再就业的人员;(三)在确无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用人单位中就业或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四)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未在城镇用人单位中就业、但有合法劳动收入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办法(一)本办法第一条第一、四项规定范围的人员,依据《细则第十二条,按下列档次选择确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1.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相同费率缴纳;2.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8%缴纳;3.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1%缴纳。第一项规定范围的人员,雇主应缴部分
    2023-05-09
    121人看过
  • 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劳社发[2001]8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和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4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1]25号),现就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1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间,接近企业内部离岗休养年龄的国有企业职工(男50周岁以上,女干部45周岁以上,女工人40周岁以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由企业一次性为其缴纳至退休年龄时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企业为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解除劳动关系当年本市企业缴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其一次性缴费额
    2023-04-25
    448人看过
  • 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代办机构和派出机构试行办法
    甘肃省劳动厅甘劳发[1997]第155号各地、市、州劳动(劳动人事)局(处)、社会保险局(处),省级有关部门,试点企业:现将《甘肃省养老保险业务代办机构和派出机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试行情况及时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甘肃省养老保险业务代办机构和派出机构试行办法为提高养老保险工作的社会化程度,探索完善社会化管理有效余径,逐步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由企业转向社会,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际,特提出设立养老保险业务代办、派出机构试行办法。一、代办、派出机构的设立(一)设立代办、派出机构的基本原则是:在行业、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签订代办合同或责任书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责、管理程序。(二)代办、派出机构分别在行业主管部门和大中型企业设立。对在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代办机构和在省属、中央在甘大型企业设立的派出
    2023-06-09
    363人看过
  • 农村居民在城镇就业可参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省社保局了解到,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政策,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对象范围是具有农村户籍,在吉林省城镇居住,从事个体经营、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年龄超过16周岁的,本人自愿,可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非全日制就业、灵活就业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暂未实行居住证的,可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向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将信息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进行登记备案。缴费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办法,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
    2023-05-01
    152人看过
  • 202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起可跨省转移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会议指出,自2005年起,国家已连续五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在稳定中有所提高,这项工作还要继续进行。会议确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以及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提高。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有关规定适当倾斜。今后,还要根据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逐步形成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的
    2023-05-05
    278人看过
  •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的规定,凡按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其退休人员,其退休金的计发和待遇调整一律按我省有关企业养老保险政策确定的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参见:关于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待遇的批复(豫劳社养老[2001]42号)发布日期:2001年9月18日执行日期:2001年9月18日
    2023-06-09
    228人看过
  • 《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失业保险费的核定与收缴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面做好我市失业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所指“沈阳市辖区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包括国有、外资、集体、私营等各类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均为我市失业保险统筹对象。第三条企业及全部职工均应按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条各级失业保险机构应于每年初开展一次失业保险费年审核定工作。每年从1月1日至3月31日,企业在换发新工资手册的同时,携带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劳动工资报表”、“职工明细表”和《失业保险基金年审手册》,到指定地点办理失业保险费年审核定手续。凡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注册的企业,均应分别到上述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办理。外资企业按工资审批权限分别到市劳动局外资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
    2023-05-03
    342人看过
  • 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1995)
    云南省劳动厅云劳[1995]118号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于一九八九年下发的云劳险(1989)5号《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和云劳(1993)76号《关于改革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中规定云南省劳动厅云劳[1995]118号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于一九八九年下发的云劳险(1989)5号《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和云劳(1993)76号《关于改革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明显偏低,难于保障职工遗属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对此,现将修改后的《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
    2023-06-09
    252人看过
  • 市城镇职工补充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结合西安实际,补充医疗保险分A、B两种保险形式(简称补充A、补充B),两种保险形式缴费标准和赔付水平不同,参保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效益,任选一种形式参保。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金由用人单位负担80%,参保人负担20%,用人单位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费。选择补充A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选择补充B缴费标准为5.5元人。月。参保单位只能整体选择一种保险形式。第五条参保职工发生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42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赔付80%,个人自付20%。补充A每人每年度在2.8万元-15.3万元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80%赔付;补充B每人每年度在2.8万元-6.05万元
    2023-03-02
    412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多>

    #养老保险
    相关咨询
    • 在云南省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04
      的计算公式:1、月基本养老金=基础+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195月、55岁170月、60岁139月)3、过渡性养老金=(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建立个人账户制度前缴费年限(视同缴费
    • 云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内容是哪些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27
      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审批表》(表附后),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本人原始档案材料认真进行资格审核后,办理有关补缴手续。
    •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怎么办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缴纳的办理方式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30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在国家统一制订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在履行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之后,专门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附加保险。根据相关管理条例的规定按以下方式办理:1、单位在结余的应付工资和福利费中按不超过5%的比例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向所在区县社保中心申请,经主管财税部门核准资金情况后,送区县社保中心复核、备案。 2、单位在结余的应付工资和福利费中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实施形式有什么呢?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3-27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主要形式有: (1)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举办; (2)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 (3)大集团、大企业自办。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因此,国家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保证该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
    • 养老保险怎么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2-23
      有两种支付方式,即个人支付和政府补贴。1、个人支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2、政府补贴。省级财政根据实际参保缴费人数给予参保缴费补贴,选择100-400元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