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判断人死的标准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4 14:31:56 401 人看过

死亡是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目前死亡标准分为心死亡和脑死亡两种。心死亡是人的血液循环完全停止,脉搏,呼吸停止,这是人类公认的死亡标准,也是最容易观察和确定的形式。

脑死亡是脑组织或脑细胞全部死亡,包括大脑,小脑,脑干在内的全部功能完全而永久不可逆的丧失和停止。

但是判断人死亡的科学标准我国目前脑死亡诊断标准是包括脑干在内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临床诊断深昏迷,脑干反射完全消失,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暂停试验阳性,以上必须全部具备。

确认实验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成脑死亡图形,体感诱发电位P14以上波形消失,此三项中必须有一项。

一、一级伤残是什么级别

一级伤残程度如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二、医疗过错的类型

(一)诊断的过错

1、问诊的过错

医疗上对病史询问有严格的规定,包括病因及诱因、主要症状及出现的时间,伴随症状、相关的阴性症状、体征、以前的诊治经过、病情的发展过程及有鉴别意义的其他阴性症状、过敏史、个人史、家族史、月经婚育史等。如果没有按医学教材《诊断学》全面、仔细问诊,遗漏重要病历、症状,就是违反问诊义务,可认定有过错。

2、检查的过错

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检查的过错分为实施检查的过错和未实施检查的过错。

实施检查的过错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二是应实施检查但选择错误或检查不充分而迟于准确诊断;三是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操作错误而致患者器官受损;四是研究检查结果有错误。

未实施检查的过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医师未依当时的医疗水准实施相当的检查;二是怠于适切相当之检查。

(1)体格检查的过错

是否按照《病历编写手册》、医学教材《诊断学》的要求,全面查体及有针对性地进行专科查体。

(2)辅助检查的过错

是否根据病史、体格检查结果得到的初步判断来给予针对性的检查。对价格昂贵的检查、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检查是否取得了患者的同意。

(3)鉴别诊断的过错

临床上的病情表现常常不像教科书所描述的那样典型,同时许多疾病有相同或相近的临床表现,因此要做出一个明确的诊断,必须将具有相同或相近临床表现的其他疾病予以排除,即鉴别诊断。如果对具有相同或相近临床表现的其他疾病没有做充分的鉴别诊断,出现误诊,可以认定为有过错。

(二)治疗的过错

1、治疗方法选择的过错

每种疾病常常具有多种治疗方法及治疗方案,医生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医生应尽可能选择最适合该患者的治疗方法及方案。一般而言医生掌握治疗的主动权,治疗方案应以医生的意见为主。但对于一种疾病存在药物治疗、手术治疗、放疗、化疗等多种治疗方法,存在不同的药物、不同的手术、放疗、化疗等治疗方案时,应对各种治疗方法、治疗方案的适应症、优缺点进行告知,说明医生选择某种治疗方法的理由,但是否治疗及治疗方案选择的决定权应属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手术或者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费用昂贵的、实验性的治疗应充分告知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紧急情况除外。

2、治疗时机选择的过错

重危患者到院是否及时治疗,治疗措施是否及时实施,

3、用药的过错

(1)违背用药原则或禁忌证;

(2)用药剂量过大,时间过长,使患者发生药物毒性反应、中毒死亡或发生其他中毒后遗症;

(3)药量不足,不能达到医疗效果;

(4)用错药物;

④遗漏药物过敏史而使用患者过敏的药物;药物过敏抢救不当。

4、手术的过错

(1)术前判断的过错

手术进行与否、手术方案的选择、手术时期的判断不当。

(2)手术进行中的过错

①手术部位选择错误;

②手术操作不当,损伤或误切组织、器官;

③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扩大手术范围;

④不认真执行器械物品计数核对制度,异物遗留在手术腔内;

(3)术后管理的过错

①术后观察不认真,未发现病情变化,或发现病情变化,未做及时处理。

②对术后早期并发症认识失误,延误抢救时机。

5、麻醉的过错

(1)麻醉时机、方法、药物选择不当;

(2)麻醉及手术操作不当:

①插管误入食道或一侧支气管;

②硬膜外管置入蛛网膜下腔未发现;

③大量局麻醉注入血管;

④浅麻醉下眼心反射、胆心反射等;

⑤空气栓塞,骨科手术中的脂肪栓塞,肺栓塞。

(3)麻醉管理不当:

①麻醉药、肌松药用后通气不足,气管导管扭折,分泌物堵塞或接头脱落,舌后坠,呕吐物未及时管理;

(2)椎管内麻醉平面过高或辅助用药导致呼吸抑制未及时处理;

③大出血病人未及时补充血容量,或心功障碍病人输液过多、过快致心衰、肺水肿;

④术后拔管过早或肌松药未完全消失、再箭毒化致呼吸抑制、通气不足;

⑤并存疾病未发现致处理失误;

⑥缺O2、CO2蓄积引起神经反射致呼吸循环紊乱;

⑦全麻因改变致循环功能紊乱或气管插管脱出。

6、血的过错

①由于验血送血等环节疏忽,给患者输入了血型不合的血。

②输入有污染的血。

③输入有传染病源的血液。

7、放射线治疗的过错

放射线治疗适应性选择错误、治疗部位错误、放射线剂量过大造成灼伤等。

(3)病情观察的过错

对病情的变化是否仔细全面观察了解;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断;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

(4)护理的过错

用错药、盲目执行错误医嘱、不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不仔细观察病情。

(5)医务人员的故意

民事责任注重对受害人的补偿,因此民法中对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不十分注重。立法和学理上经常以过失举轻以明重,因过失即可负责的情况下故意更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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