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厅鄂劳函[1997]361号
为了切实做好由省直接组织统筹的国有企业中部分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根据鄂劳险[1995]328号、鄂政发[1997]7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对这部分企业纳入省直接组织统筹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上述集体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原则上按照鄂劳险[1995]328号、鄂政发[1997]7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在职期间办理了正式招工手续并符合国家及省有关退休条件的已退休人员,其退休费用由省按政策规定审核后可纳入统筹支付。
三、在统筹起步时,企业应按核定的月退休费用总额预缴一个月的周转金,并为所在单位职工补缴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补缴养老保险基金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进行补缴。凡按规定补缴了养老保险基金的职工,其可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四、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上与国有企业同步,少数退休负担较重的,其企业缴费部分采取分年过渡的办法逐步到位。
五、职工退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
六、1996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原则上按鄂劳社统[1992]093号文件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计发退休待遇,原待遇高于规定标准的,高出部分仍由企业支付,低于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七、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7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单位和个人同时缴费累计满十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其过渡性养老金由缴费性养老金和综合性补贴两部分组成,其中,综合性补贴与职工本人的平均缴费指数挂钩,最高金额不超过95元,计算方法为:综合性补贴=95×平均指数。
八、凡参加由省直接组织统筹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手续按国有企业职工的办法和规定办理。
九、本意见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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