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引发的打架,如果是他们自己的原因而导致的,单位是不需要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员工因私人事情打架斗殴,产生的损害应当由实施侵权的员工本人承担,和公司没有关系。如果打架的原因和被害人的工作内容有关,那么受害人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要求公司给予相应补偿,也即是说可以申请工伤。
一、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1、责任主体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3、免责事由
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二、谁来赔偿员工打架受伤的
1、了解事实看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可以得出打架属于工伤的条件:
(1)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
(2)必须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不属于工伤:
1)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
2)双方打架的原因是不是与被害人的本职工作有关系,因为每个员工在单位上班都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如果打架的原因和被害人的工作内容无关,当然打架受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3)如果受害人的行为有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2、按照公司制度处理,属于工伤的按照公司制度赔付,再对双方进行处罚。
3、报警处理。
三、合肥社保停交二年了,还可以补交吗?
社保断交是可以补交的,社保补交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办理:1、中介代交:现在有很多的社保代交机构,交一定的手续费和社保费用就可以让中介帮忙办理缴纳;2、自己办理: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到社保局申请缴纳/补交社保,如果是职工的话,也可以去当地社保局咨询,然后再办理补交;3、公司补交:如果是公司的原因导致社保中断,那么是由公司负责办理补交的;如果是因辞职等个人原因导致社保中断,那么可以请求原公司帮忙补交,或者入职后请求新公司帮忙补交。保也就是我们说的社会保险,如今我国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要为员工缴纳社保,至于实际缴纳社保的基数,这就要根据单位的情况来确定了,但对于缴费的比例,法律方面有要求,可供单位自由选择的余地不大。而要是单位不按照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保,主要是在转正之后才开始购买社保的,这些都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此时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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