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实践中罚金刑的扩大适用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5:50:21 453 人看过

罚金刑具有主刑和其他附加刑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刑事立法的发展,罚金刑在刑事制度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加大了罚金刑的适用力度,使我国刑罚更加顺应当今世界潮流,更加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同各类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但是,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罚金的定义

要正确适用罚金刑,首先要了解罚金的定义和内涵。什么是罚金,它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罚金具有以下特征:

(1)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2)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共有的财产。

(3)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的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4)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法的执行问题。

实践中,人们对罚金的强制性特征毫无疑问,但对罚金的来源及范围存在着误解,认为罚金的来源不仅是犯罪分子本人的财产,同时也包括家庭共有财产。这无疑违背了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修订后的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同时又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那么,作为与没收财产具有相似特征的罚金,却没有明确指出罚金的范围及来源,往往忽视了罚金这一重要特征,造成司法实践中,多数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都是以家庭共有财产来充抵罚金。当然,如果是出于家属自愿倒无可厚非,但多数情况是因为不明确罚金的来源和范围,而被迫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因此,应当正确理解罚金的定义。

二、罚金刑的量刑种类

修订的刑法对罚金刑的选用主要规定的以下几种形式:

(1)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罪行严重,犯罪数额巨大或罪行特别严重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如修订后的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并处罚金。即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判处罚金,并必须适用。并处罚金多适用于罪行较重,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如修订后的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可以看出,危害程度不同,法定刑就不同,不仅主刑的法定刑不同,附加刑的法定刑轻重也不相同。

(3)并处或单处罚金。即可以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判处一定的罚金,也可以不判处主刑,单独判处罚金。如修订后的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盗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即如果选择了主刑就不能选择罚金,选择了罚金,就不能选择主刑。如修订后的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后两种类型的罚金只适用于犯罪性质较轻的犯罪或刚够犯罪数额较大起点的犯罪。对罪行较轻的犯罪规定一定的主刑或者规定一定主刑的同时,并处罚金刑,这样比较科学、合理。

三、罚金刑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人类社会几千年刑法发展史,刑罚重刑化从没有使得社会长治久安,相反,却引起了社会的动荡不安和暴乱,这是引以为戒的。罚金刑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社会的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正在舍弃传统的重义轻利的观念而树立义利兼重的新观点。在现阶段人们的经济生活中越来越重利的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经济制裁性的刑罚,其严厉程度并不亚于一般的短期自由刑。在西方各国则认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金钱作为凝固化的或具体化的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人的荣辱得失,失去金钱的个人自由受到越来越大的限制,剥夺一定数量的金钱无疑是一种沉重的打击。随着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经济犯罪、过失犯罪和单位犯罪现象日益增多,对付这些犯罪,罚金刑是一种适当的刑罚方法。自由刑特别是短期自由刑所固有的弊端日益暴露,难以满足改造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尤其是对于青少年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罪,将会造成严重的负面效应。罚金刑作为替代自由刑的一种措施被提上日程,这种替代得到新派目的刑论的支持,开始了由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向自由刑和财产刑并重的刑罚体系转变。这是刑罚由严酷到轻缓发展的历史必然趋势。国际上各种有关刑事法会议,也对罚金刑的重要性和实用性给予充分重视,提倡扩大罚金刑的适用。

然而,罚金刑在大量的适用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缺点,正如人们所指的:罚金刑不容易执行;具有不平等性;出现罚不当罪;重罚不重教;株连无辜;同罪异罚;以罚代刑等等。人们在津津乐道罚金刑的诸多优点时,也不得为其有如此之多的缺点而感到遗憾。尤其是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如何圆满公正地解决好罚金刑的执行问题困扰着各国的司法部门,许多国家是通过监禁威胁来保障罚金刑的执行。当前罚金刑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一或者分期缴纳,逐日缴纳、延期缴纳、暂缓缴纳、强制缴纳。以自由劳动偿付、易科劳役、易课自由刑等。扩大罚金刑的适用,则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如何建立切实可行的,同时兼容公正与效益的罚金刑运行机制,是长期以来各国司法实务界与法学界所关注的问题之一。从目前各国名目繁多的罚金刑执行制度来看,仅局限于执行阶段难以有效解决罚金刑的执行问题。要想使罚金刑走出困境,就不得不破除一些传统陈旧观念的禁锢,来寻找解决罚金刑问题的对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21: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罚金相关文章
  • 浅谈刑法中贪污罪的若干问题
    摘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在1979年刑法中隶属于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而在1997年刑法中则单列为分则第九章贪污贿赂罪的核心内容。贪污罪位置的变更,标志着贪污罪在刑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且在我国目前的职务犯罪中也是发案率较高的犯罪,虽说刑法和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该罪名作了明确的界定和解释,但是对贪污罪的认定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下面结合学过的知识与平时积累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关键词:贪污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公务、贪污罪既遂与未遂一、关于贪污罪的主体《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
    2023-06-03
    280人看过
  • 浅谈仲裁规则在仲裁中的适用
    根据工作实践,笔者了解到目前各界,包括仲裁业界对仲裁规则的地位的认识仍比较模糊。本文试图在此方面有个澄清。一、我国仲裁制度的特点根据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仲裁机构仲裁程序的启动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出于自愿的合意表示,并且此合意表示必须依附于书面形式,此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协议仲裁制度。另外,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即我国采用的是依法仲裁制度,但同时又补充适用公平合理原则。此处“公平合理”不应理解为是与“符合法律规定”相并列的仲裁原则,它只是一种补充适用原则,其补充性体现在:仲裁庭裁决时,首先应考虑适用当事人共同选择的准据法及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适当考虑社会的公序良俗等因素;在当事人未做准据法的选择,且依最密切联系原则仍无法确定可
    2023-06-06
    86人看过
  • 浅谈暴力拆迁维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也越来越频繁的发生在我们身边。为了公共利益本无可厚非,但现实中,难免有些人出于各种利益的考虑,甘愿冒天下之大不敬强拆被征地、拆迁人的房屋。即便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三令五申禁止非法强拆行为的发生,然而现实是屡禁不止。因为强拆而酿成的悲剧并没有因为《征补条例》的防止而有所停歇,那么,律师在面对暴力强拆应该如何善用法律为当事人维权?刘光明律师从办理的香山A某案和石景山B某案这两起暴力强拆案件中,总结出的面对暴力强拆维权法律适用的问题进行了讲解。主要内容有:一、暴力拆迁的酝酿性与突发性特点分析:1、选择暴力拆迁方式一定是政府部门(或拆迁办)慎重考量之后才做出的最终决定;2、暴力拆迁是多重压力之下的聚合,这是突发性的重要体现;3、暴力拆迁方式以侧面打招呼与蒙在鼓里相结合;4、暴力拆迁多半有社会闲散人员或黑恶势力参与;5、暴力拆迁之前,已经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骚扰;二、暴力
    2023-06-10
    281人看过
  • 谈取保候审在实践中的应用
    取保候审,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确进行而使用的一种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尚有一些具体的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并应采取措施加一解决。一、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但在适用中出现了一些不良倾向,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使这一强制措施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干扰和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从而也暴露了立法和司法中的种种问题。1、法律适用弹性大,我国刑诉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根据此规定精神,取保候审仅适用于罪行轻微,不够逮捕条件或者罪该逮捕,但由于某种原因不宜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但由于此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宽泛,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标准不确定,完全由办案人员依据主观判断自行决定,主观色彩较浓,这些判断往往因脱离客观实际而出现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通常对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哺乳自
    2023-05-05
    68人看过
  • 浅谈关于办理挪用公款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
    目前在办理挪用公款案件时,尽管刑法条文对挪用公款罪已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数次作过解释,但有两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使人感到困惑,无法处理。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多次挪用公款”作为“情节严重”情形之一如何界定的问题该“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多次一般定为三次以上。由此可以看出,如挪用公款三次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挪用公款应如何掌握,是否要求每次挪用的数额必须能够独立成立犯罪,该解释没有规定。如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为2万元,每次挪用的数额如达不到2万元,但累计达3次之多的情况是否构成“多次挪用公款”,按“情节严重”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如灵宝市人民
    2023-06-11
    269人看过
  • 从当前审判实践看,在适用没收财产刑中存在哪些问题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正确适用该刑罚,对于惩戒、教育犯罪,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赖以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从当前审判实践看,在适用没收财产刑中存在一些问题: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比例较小;适用的范围小,类型少。新刑法中没收财产刑的条款比例虽然比以前有所增加,但在审判实践中,真正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案件类型却很少;一些审判人员忽视了没收财产刑在重大经济犯罪中的适用;适用没收财产刑不当,如对那些情节一般、数额较大的盗窃案适用了没收财产。有些没收的财产实际是应追缴的赃物,而不是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适用没收财产刑单一。审判实践中常常出现在使用没收财产刑时,往往只没收部分金钱,而对用非法所得建造的房屋、购置的高档家具却很少适用没收。因此,审判人员要正确把握适用没收财产刑罚,应树立“主刑”和“
    2023-06-14
    256人看过
  • 《反垄断法》适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反垄断法》适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反垄断法》适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反垄断法》适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摘要]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情况来看,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国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保护、鼓励也为各国政府、经济学界、法学界和实业界所重视。有着经济大宪章之称的反垄断法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保护中小企业的责任。在我国《反垄断法》即将实施之际,借鉴其它主要国家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有利于正确理解反垄断法立法宗旨,促进对中小企业的保护,
    2023-06-07
    499人看过
  • 浅谈国企改制中的税收问题
    一、国企改制中逃税、欠税的种种表现1.欠税得不到及时有效清理。有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被兼并,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兼并企业趁机把被兼并企业的原欠税抹掉;有的新改制企业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时,有意把欠税款另行挂帐,既不作负债处理,也不按国有产权对待,致使国家税收流失。2.破产行为不规范,假破产真逃税。这些企业借改制之机,在逃税上做文章,他们在原人马、原设备、原厂房、原产品被整体改制后,另建新帐,而将欠税搁置一边,蓄意偷逃税款。3.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企业被兼并或破产,进行存量资产重组,大都着眼于土地、厂房的开发利用。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企业改制中,想方设法能为地方多留一块,也造成国家税款流失。4.新改制企业税收管理不规范。有的企业财务管理等各项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的企业纳税鉴定工作跟不上,导致企业应纳税款不能及时征收。二、产生漏税、欠税的原因1.产权界定不清,政企不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023-03-31
    158人看过
  • 实践中数罪并罚是否适用缓刑?
    一、数罪并罚是否适用缓刑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否定论认为数罪并罚适用缓刑不符合刑罚的立法意图,违背了罚当其罪的原则,且为有关司法解释所否定。肯定论坚持以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作为判断数罪并罚时能否适用缓刑的唯一标准。为实现缓刑价值和刑罚目的,可以适用缓刑。数罪并罚下刑期条件的确定应当以执行刑为准。缓刑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执行刑罚或者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由于刑法规定比较原则,相关司法解释又不够具体,所以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缓刑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等现象。对于在缓刑宣告后考验期内行为人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而撤销缓刑的,按照刑法第77条处理,一般没有争议。但对于行为人犯数罪时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二、数罪并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
    2023-04-28
    317人看过
  • 连带之债在实践中的适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在民事执行中,生效裁判是人民法院取得执行权的前提条件,在就共同侵权所作的判决中,法院就共同侵权人的责任一并认定,人民法院根据该判决予以执行,当无疑问。但在保证连带之债的场合,法院判决仅就被保证人而作出,在执行中,被保证人履行不能,根据连带之债民法理论,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此点前述已有分析。现在的问题是,保证人既然被排除在判决效力之外,判决对之如何适用,亦即人民法院据以执行保证人财产的依据是什么?关于这一点,实践中有几种不同的做法:一是重新以判决的方式确认连带债务人的责任;二是裁定直接执行保证人财产;三是通知保证人在一定期限履行。笔者认为第三种方式较为可行。第一种方式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第二种方式以裁定确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似有不妥;第三种方式采用通知的形式表明保证人基于实体法律规定而受判决的约束,尽管判决本身并不对之适用。执行
    2023-06-08
    393人看过
  • 浅谈劳动纠纷的问题
    劳动争议也称为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发生利益分歧而产生的争执行为。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劳动争议是为实现劳动的权利与义务而产生的争议。1.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否为多数和争议内容是否具有共同性来划分,可分为集体劳动争议和个人劳动争议。2.根据劳动争议涉及的内容来划分,可分为因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因执行劳动标准产生的争议和因遵守劳动纪律(劳动规章)产生的争议。劳动纠纷的类型分别有哪些及如何维权问题关于劳动纠纷的类型分别有哪些及如何维权问题劳动纠纷的类型有哪些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开除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不适合在单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依法令其脱离本单位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除名是用人单位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依法解除其与本单
    2023-07-25
    498人看过
  • 浅谈专卖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市场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建立,尤其是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全面实施商标战略,运用商标开拓和占领市场,推动企业自身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识。各类性质的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等正是在这样一个市场经济运行的环境下应运而生的。应该看到,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特点。但随着专卖店的快速发展,也相应产生了许多与经营管理不协调的问题。一、目前专卖店的现状以河南省安阳市为例,目前全市共有各类性质的专卖店236家。从近期安阳市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所进行的清理看,其中符合商标使用许可规定的152家,占总数的64.4%;不符合规定的84家,占总数的35.6%。经清理整顿对50家手续不齐的暂时保留名称或招牌,并责令限期改正;15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被责令变更执照名称或营业招牌;对
    2023-06-08
    56人看过
  • 关于法定量刑情节适用的几个实践问题
    法定量刑情节,在新刑法中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四种。新刑法关于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六类28种;关于从轻处罚单列出来有二类6种;关于减轻处罚分二类13种;关于免除处罚,即定罪免刑,分二类13种。在我国刑法中,除以上四类法定量刑情节规定外,还有情节加重犯和情节减轻犯二类法定量型情节。情节加重犯相应的加重刑是基本刑以上的法定刑档。情节减轻犯则反之,为基本刑以下的法定刑档。情节加重犯与情节减轻犯在刑法分则条款中规定相当广泛,由于该二类量刑情节的规定,一罪才有不同的法定刑档和刑种。关于刑档,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中幅度刑,其中以数额、情节区分刑档的,有刑法明文规定的以规定为准,没有规定的以司法解释或授权解释为准。一、适用法定情节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根据新刑法规定:(一)在法定刑限度内从重、从轻处罚。在这里,有二点应当明明确:一是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只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可以处法定刑幅
    2023-06-11
    269人看过
  •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这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法定刑的规定。笔者试图通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作出分析,进而提出了相应的探讨性建议。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的几个问题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其存在的正当性,然而本罪自实施以来,似乎就成了贪污贿赂分子的一项附带罪名,从来没有哪一个腐败分子单纯因为被查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被依此罪定刑。现对于该罪在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现探讨如下:(一)犯罪主体。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那些已经卸任、退休的原国家工作人员即使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却也很难受到法律的制裁,该罪特殊的犯罪主体限制了它的法律威力的施展!
    2023-06-11
    417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罚金
    词条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更多>

    #罚金
    相关咨询
    • 扩大罚金刑在过失犯罪中的适用有什么用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2-16
      罚金刑的“扩大适用”是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利于过失犯罪人的改造;罚金刑作为财产刑中的轻刑,主要应该适用于较轻的犯罪;符合刑罚经济原则。
    • 浅谈收养的相关问题
      湖南在线咨询 2021-01-18
      「内容提要」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是收养,收养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收养成立之后的效力如何,事实收养怎么处理,本文将一一具体阐述。   「关键词」收养条件效力事实收养   我国曾于1992年12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并于次年4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收养法》于1999年4月1日施行。该法共六章三
    • 实践中数罪并罚是否适用缓刑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14
      实践操作中其实很少有可以适用缓刑的,毕竟此时一人犯数罪,证明其危险性还是比较大的。
    • 浅谈哪些事是适用法则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9
      成立要件及担保责任,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律赋予了其特有的内涵、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本文标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21万元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收据上写明的收款事由也表示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没有定金字样。其次。法律分析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担保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一是双方签订定金合同,明确写明该金钱或
    • 适用刑的存在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6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正确适用该刑罚,对于惩戒、教育犯罪,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赖以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从当前审判实践看,在适用没收财产刑中存在一些问题: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比例较小;适用的范围小,类型少。新刑法中没收财产刑的条款比例虽然比以前有所增加,但在审判实践中,真正适用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