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是什么意思
证券业的行政监管措施的意思:
就是对不符合证券业要求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监管措施,即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所谓证券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文简称证监会)对于证券期货行业各类违法或不当行为所施加的监督管理措施的总称。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权采取的行政措施有下述几项:
1、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对现场的检查,是执法人员在违法行为的现场采取的行政措施。执法人员有权进入违法行为发生的场所,如证券交易所、证券营业部、上市公司的住所地等等。执法人员对现场的检查,除了应当责令违法人员改正违法行为,对被检查人的有关文件、决定、计划、报告、计账册、单据、报表、有关证件等进行核对、查证外,还应当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违法事实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违法的事实,取得第一手的证据,为作出处罚决定提供事实依据。
2.询问
包括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件作出说明。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阅读后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笔录可以作为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之一。
3.查阅、复制以及必要时封存有关资料
有关资料包括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为了保存证据,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或者隐匿有关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文件和资料,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必要时有权将这些资料予以封存。封存是将要封存的资料加贴封条,加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公章,在专门的地点进行保管,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许,任何人不得开封。
4.查询有关账户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到有关金融机构或证券经营场所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账户
冻结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对金钱和有价证券的行使权利的限制,经冻结了的账户上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未经作出冻结决定的机关允许,任何人不得动用。由于冻结是一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的限制,因此并非所有的国家机关有权作出冻结的决定,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有权作出冻结决定的机关。证券法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身并无冻结权,在必要的情况下,只能申请司法机关冻结。必要的情况是指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有违法资金或证券,并有证据证明有可能被转移或隐匿的,为了保全证据,减少损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申请有关司法机关对其予以冻结。
二、中国证监会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类型
根据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基于此等界定,笔者查阅了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截至2007年10月30日有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归纳出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符合《通知》中界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如下: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案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业务活动;
(10)限制分配红利;
(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
(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18)暂停履行职务;
(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
(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
(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
(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
(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
(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
(28)证券市场禁入;
(29)撤销证券公司。
三、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严重吗
证监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一般有,监管谈话、谈话提醒;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责令改正;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限制业务活动;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分配红利。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体系日渐成熟,作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或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首次提出了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概念,并对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作出了与行政处罚不同的程序规定。然而,值得研究的是,这些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否确实具有非行政处罚性?中国证监会是否有权采取这些监管措施?行使这些措施时应遵循怎样的程序?我国学界对上述有关问题的研究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但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但不助于促进中国证监会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证券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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