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08:25:36 305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1)土地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争议;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名

由有勘测绘图资质的单位绘制

如有需提供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江门市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受理其申请;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3)审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收到补正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不能补正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退件通知书》。

4.审查审批。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实施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将成交结果在网上公示10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实施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审批不通过的,出具《退件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5.领取结果。

经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并予以许可的,实施机关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窗口办结。实施机关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示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无

2.取号。无

3.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4.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受理其申请;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3)审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收到补正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不能补正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退件通知书》。

5.审查审批。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实施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将成交结果在网上公示10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实施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审批不通过的,出具《退件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6.领取结果。

经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并予以许可的,实施机关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窗口办结。实施机关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示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台山市台城龙华里34号五楼土地利用管理股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台山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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