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结果:购房者获得两万元补偿
案情回放
绍兴市区消费者董某,于2007年1月看中了位于袍江工业区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套跃层住宅(期房)。当时根据规划图纸,位于顶层的该房建有3个露台,并注明为免费赠送,不计入房价。董某于当年2月与该房地产公司签约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
2008年5月拿房时,董某发现其中一处露台变成了阳台,而原先根据图纸设计的阳台变成了露台,致使按原图纸的设计来看,阳台变大了,露台缩水了,而阳台是需要按房价的半价购买的,为此董某需多付阳台费用27778元。另据其测量,次卧和跃层层高内径比开发商买卖合同中承诺的3米分别低了0.33米和0.08米。
董某多次与房产公司交涉未果,遂于2008年9月4日向市消保委投诉,要求开发商退还多收的27778元阳台款,并就缩水的层高问题要求房产公司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总计赔偿金额为45204元。房地产公司则认为公司提供的对外宣传资料、楼书、模型及广告内容仅供参考,不具有约束力。市消保委听取了双方解释,向有关专家咨询,分别多次与双方沟通,最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房地产公司一次性补偿消费者人民币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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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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