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罗某1998年9月份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6份99鸿福终身保险。2000年9月份,罗某因家庭收入锐减,要求退保,向保险公司索要全部保险费7300元未果,今年3月中旬,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罗某在诉状中称:保险业务员在向她宣传推销保险时,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自己不清楚保单的现金价值是什么意思,保险公司与其签订保险合同时,也没有向她提供保单的现金价值表,使自己将现金价值误认为是所交保险费。按(保险法)第六十八条和(99鸿福终身保险条款)第十九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所以,她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其两年共交的7300元保险费。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原告在投保时,并未曾提到退保一事,业务员在解释条款的相关内容和注意事项时,原告也未曾对保险价值一词提出询问,这是导致业务员未能详细解释现金价值的主要原因;在1998年,由于保险公司业务管理手段的局限性,还没有条件为保险合同附一份现金价值表;(保险法)和保险条款并未对现金价值是否明确说明作硬性规定,说明即使未作明确说明,只要不是故意隐瞒,保险合同中现金价值依然有效;《保险法》和保险条款都没有明文规定保单的现金价值表必须附于保险合同之中。所以,根据现金价值表规定,并结合罗某的投保情况,只能退给她2723元。法院认为,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在与罗某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向她提供现金价值表,致使罗某不知现金价值到底是什么,从而误解为按现金价值退还保险金,就是退还全部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与罗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为重大误解合同,应予撤销。造成合同条款撤销的过错责任在于保险公司,因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罗某一次性退还其所交的全部保险费73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出上诉。分析: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保户对保单的现金价值产生歧义,从而使保险合同的签订建立在误解的基础之上。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理由有三:一、保险业务员向罗某宣传保险时,已经详尽地介绍了条款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金申请及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等等有关内容,并请罗某仔细考虑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适度投保,以便保持交费的连续性。罗某也是在反复权衡之后才决定购买的保险。当时双方都未曾考虑到以后会解除保险合同,对保单的现金价值并未作进一步深入的探讨。以后罗某也未就现金价值的含义进行询问。所以,并不存在欺骗、误导行为。二、通常在国际上,只要求保险人明确列明保险的主要内容,而我国为了更好保护保户的利益,则要求保险人做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的主要条款和责任免除内容,对保险条款中的有关名词也有释义。限于条款篇幅,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这种简单明了的名词并未明确列明。现金价值只能通过保险公司作口头解释,在保户未曾提出询问的情况下,保险法规并未做出必须告知清楚的硬性规定。所以,不存在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之说。三、起步较晚的我国保险业在保险实务操作上比较落后,许多配套设施没能跟上,这是造成现金价值表没能及时地附着保险单一起交给保户的重要原因,但这并不能说明因为缺少了一张现金价值表就不能算是一份完整的保险合同,更何况《保险法》和保险条款并没有规定必须附上现金价值表。法院以未附保单的现金价值表为依据将保险合同的解除归咎于保险公司显然有失公允,是站不住脚的。启示:导致此次保险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保险法规的不规范造成的。一是表现在\"如实告知\"的范围不确定,对保险人来说,如实告知形式分为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而许多简单明了的问题,保险条款未作明确列明,也未纳入明确说明的范畴。保险人是否真正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完全是靠保险人和投保人的道德来维系,这是诱发保险合同争议的导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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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出现如实告知情况如何拒赔?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04保险公司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 第 二、 三、四项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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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时如何退还现金价值上海在线咨询 2022-04-19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1、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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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口头告知、无及时告知被保险人有病的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05此种情况保险公司应当理赔。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书面询问”并未询问被保险人有无患此免赔疾病情况,且当丁某妻子投保时口头告知丁某患病情况时,保险公司就应当及时履行审查职责,及时作提高保费或不予保险的意思表示,但保险公司怠于履行职责,应视为放弃要求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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